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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 业务办理所需印章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局业务办理所需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促进业务办理工作更好地开展,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业务办理所需印章备案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业务印章纸质印模备案制 在办理业务手续时,要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所盖印章加强审查,用人单位印章与授权经办人签字(或个人印章)一并实行印模备案制,之后用人单位所办业务手续应使用已备案的印章,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印模的,我局业务经办科室(单位)应告知用人单位先将新印模备案后,再办理业务手续。
二、实行业务印章电子印模备查制 要对用人单位提交备案的印模及时进行归类整理,扫描成电子文档,建立印模电子档案,并将电子印模(不能复制)提供给局经办人员,方便其对照检查。
三、实行业务印章使用责任制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对用人单位提交使用的印章逐级审核负责。我局经办人员如发现用人单位所使用印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或个人印章)与留存印模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科室(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反映,暂停办理业务,留存申报材料,并向用人单位和授权经办人说明情况。科室(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局经办人员反映的情况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发现私刻、使用假章现象的,应立即暂停其相关业务的办理,封存资料,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情况逐级反馈至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局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的,应经我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我局经办人员发现问题不上报或未经领导同意擅作处理的,以及我局有关人员审核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015年1月23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保局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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