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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7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的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我会2008年7月1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的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川建监质协15号文件要求妥善处理好2012年8月1日前投保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理赔等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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