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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代管医疗经费是公费医疗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这项措施首先在上海市实行。该市曾在3个区6个县进行试点,曾采用两种由医院代管公费医疗经费的办法。一是代管门诊经费,住院经费仍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实报实销;二是门诊、住院经费一起代管。
  医院代管经费的定额,一般在年初由主管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确定。对于节余和超支费用的处理办法也有两种:一种是以年初的基本定额为衡量标准,节余经费的50%归医院作业务收入,50%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公费医疗;超支时,医院负担超支数的15%一20%,其余由主管公费医疗办公室检查考核后予以适当补贴。
  另一种是医疗费支出在年初基本定额以内的,节余经费全部作为医院业务收入;超出全市区、县平均支出数的,医院负担超支数的15%。
上海市试行代管办法的医院,除了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关自费药品、处方药量的规定外,还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进口药、贵重药的具体使用范围、用量及审批手续。不少医院在门诊部设立审方处,由专人审查公费医疗人员的处方和病史,使不合理用药得到及时纠正。对大型先进医疗检查仪器的使用,医院也指定了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实行这项改革之后,经费合作逐渐趋于合理,增长幅度明显下降,医疗服务质量有不同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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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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