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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买保险案例, 替丈夫签字没法索赔

李某,一个保险推销员,为丈夫买了一份保险单。然而,事故发生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被拒绝了。败诉的原因是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没有亲自到场,全部由李处理,甚至她的签名都是李莉的签名,这是她败诉的根本原因。

保险公司的推销员给丈夫保了险,事故发生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100000元的赔偿费。法院还裁定,保险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李是辽宁省锦州市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她为她丈夫王自己的单位投保。这是人寿保险单。保险期限在2002年8月27日被计算,并一直伴随着王终身寿险。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两万元,分期交付的话,每年需要缴纳保险费2676元,限10年内缴清。

投保时,王的实际年龄是44周岁,按照这份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王在61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王的妻子李和儿子王十万元的赔偿金。

谁知不幸真的就发生了,2006年10月14日,王某突患脑淤血,医生没能挽救他的生命。

此时李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总额为8028元的保险费。悲痛之余,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令她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竟然以本事故不属保险责任给付范围为由,下送了拒赔通知书。

李无可奈何,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更令李意外,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这到底为何呢?

原来,在李为王投保的过程中,王并没有亲自到场,而是由他的妻子李来处理,甚至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的签名栏也是由李代表王签的,这是他失败的根本原因。法官解释,由于王本人既没有参与合同条款协商,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就是说,王某就保险合同订立与否,同意与否,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所以,王并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真正合同关系,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符合本案特指的合同主体。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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