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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出险“换驾”不可取,报案信息要真实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晚,被保险人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车辆碰撞树木,造成车辆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经过对车辆受损情况、碰撞痕迹核实,确定为第一现场。另主、副安全气囊及驾驶座椅可见大量血迹,但被保险人刘某在说明事故经过时,表示自己及车上乘客均未受伤。被保险人刘某此说法明显与查勘事实不符。保险公司向刘某说明酒驾及换驾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刘某承认出险时非其本人驾驶车辆,实际驾驶员为醉酒驾驶,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选择换驾报案,在充分了解酒驾违法、换驾不可取的原因后,主动放弃案件索赔。

【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被保险人刘某称其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本人及车上乘客均未受伤,明显与车辆驾驶室内有血迹这一事实相悖。被保险人刘某此举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确认,后经过对换驾后果的充分了解,主动放弃索赔。

【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风险提示】

一、注意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二、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

三、强化法治意识。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