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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身处数字浪潮,如何练就“防护”神功? 返回列表页>>

【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数字财产的价值属性日渐凸显。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整理、收集和传输亦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魔爪”伸向消费者个人信息,企图通过不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诈骗。面对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行为,金融消费者应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外泄。

【案情简介】

徐某反馈收到自称该保险公司服务专员王某的电话,王某声称现公司正在开展车险VIP客户回馈活动,准备赠送徐某价值1000元全国通用加油卡,只需点击专属链接即可进行领取。徐某便在王某的链接输入个人相关信息及手机验证码,一个月过去后,徐某并未收到所谓1000元的加油卡,反而莫名收到各种自己办理贷款的信息,徐某再次联系王某时却联系不上。徐某于是拨打该保险公司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保险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经核实王某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公司近期也未开展过此类活动,告知客户徐某保险公司不会以赠送礼品、服务等名义,要求客户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徐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被不法分子冒用个人名义进行贷款。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引导,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金融消费者信息遭泄露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消费者徐某收到陌生来电后,在对方一步一步诱导下,点击未知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被不法分子获取并利用,莫名背上各种贷款,导致个人财产安全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若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如今大数据时代,不法分子可通过一串手机号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他们根据获取的信息判断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进行不同程度的电信诈骗,一旦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点击了不法分子发送的钓鱼链接,那么个人财产便将遭受损失。在此提醒大家:

1、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隐私信息,信息泄露容易容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个人名誉和经济损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泄露或遇诈骗,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权。

2、 不要轻信高额回报、不贪图“蝇头小利”。不点击浏览可疑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随意参加街头小调查、问卷、抽奖或免费赠送、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

3、 警惕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拨打消费者电话诱导其点击钓鱼链接。如遇此类情况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核实真伪,谨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