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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新能源车自燃损失由谁承担? 返回列表页>>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三亚疫情封闭期间,一位新能源车车主报案称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发生自燃,造成自身及共同停放车辆共6辆车受损。经消防部门证明,事故地点为露天停车场,无外来火源,自燃车辆是2020年11月购置的新车,车辆发生自燃是在质保期内,应属车辆质量缺陷所致。

了解情况后,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报案人向4S店工作人员提出本次事故损失应由车辆厂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报案人成功向厂家索赔全部损失合计44.6万元,并于2021年4月20日致电保险公司理赔销案处理。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解读

新能源车自燃现象频发,对于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导致的自燃损失,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有三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车辆买卖合同向车辆品牌厂家或经销商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第二,向车辆品牌厂家或经销商主张产品质量侵权赔偿责任;第三,车辆在有购买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险公司代位赔付,而后由保险公司向车辆品牌厂家或经销商追偿。

本案结论

本案例中,在消防部门证明无外部火源的情况下,车辆自燃基本可以推定属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车辆品牌厂商不但需要赔偿自燃车辆自身的损失,还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停放在一块被点燃的其他车辆损失,车辆厂商是本案事故损失的终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