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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交通事故伤者能否单方委托鉴定伤情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返回列表页>>

 

案例介绍

202111月,王某驾驶小车与邱某驾驶(搭载陈某)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1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伤者陈某,男,57岁,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65天。后续,伤者单方面自行委托机构鉴定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陈某以此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

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伤者能否单方委托鉴定伤情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文件规定提倡各方共同委托鉴定,并鼓励各方到场见证。

法律解读

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人或单位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做明确限制,但相关国家监管部门已有规范性文件指出,涉及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活动,原则上应当共同委托,并鼓励各方到场见证,以此来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减少人伤理赔纠纷。

本案结论

本案保险事故伤者,因单方委托鉴定,在保险公司有异议并掌握相关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伤者仍不愿意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并以保险公司拖赔为由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依法应诉,向法院说明缘由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法院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并由法院随机摇号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终评定确认伤者一处十级伤残,推翻原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法院据此支持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