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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专骗老农,农户血本无归

案情简介:韩某、路某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1年以来,他们以“1万元存3个月利息400元”的高利息,吸引龙口、招远两地数百户农民投资“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12年初,“天津亿泓”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到本案判决时,仍有130多户农民的30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当前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案件

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消费者提示:

一、有效识别非法集资的特点,保险消费者多方核查,避免上当受骗。

对于非法集资,消费者应有慧眼识别,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消费者购买保险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防范卷入非法集资风险:

一是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在购买保险之前,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姓名、营销员编号及所在保险公司名称,必要时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机构的合法性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真实性。

二是查证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盲目轻信预期年化收益高、回报快等口头承诺,警惕高息理财或P2P产品、保单贷款再投资、相互借贷等形式的非法集资陷阱,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三是确保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尽量选择银行转账付款到保险公司的特定账户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或把保费汇款至某个人或非保险公司的账户。

四是确认保单真实。缴费后可及时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也可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保单真伪进行核实。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后,应认真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需要自己承担风险。消费者如果发现保险从业人员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以案说险】非法集资专骗老农,农户血本无归
山东分公司 2023-03-15 0

非法集资专骗老农,农户血本无归

案情简介:韩某、路某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1年以来,他们以“1万元存3个月利息400元”的高利息,吸引龙口、招远两地数百户农民投资“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12年初,“天津亿泓”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到本案判决时,仍有130多户农民的30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当前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案件

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消费者提示:

一、有效识别非法集资的特点,保险消费者多方核查,避免上当受骗。

对于非法集资,消费者应有慧眼识别,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消费者购买保险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防范卷入非法集资风险:

一是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在购买保险之前,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姓名、营销员编号及所在保险公司名称,必要时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机构的合法性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真实性。

二是查证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盲目轻信预期年化收益高、回报快等口头承诺,警惕高息理财或P2P产品、保单贷款再投资、相互借贷等形式的非法集资陷阱,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三是确保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尽量选择银行转账付款到保险公司的特定账户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或把保费汇款至某个人或非保险公司的账户。

四是确认保单真实。缴费后可及时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也可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保单真伪进行核实。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后,应认真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需要自己承担风险。消费者如果发现保险从业人员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