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电话,客户郭先生驾驶厢式运输车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拦,造成车辆及公路路产受损,要求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工作人员即刻赶赴现场查勘,经核实该车行证上为非营运车辆,出险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且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使用性质。该案损失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000元,商业车损险及三者险按拒赔处理。
二、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郭先生投保时按非营运车辆投保,现车辆用于营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使保险公司拒赔。
三、消费者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判断及对消费者做出重要提示。保险生效后,如中途车辆使性质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近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电话,客户郭先生驾驶厢式运输车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拦,造成车辆及公路路产受损,要求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工作人员即刻赶赴现场查勘,经核实该车行证上为非营运车辆,出险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且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使用性质。该案损失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000元,商业车损险及三者险按拒赔处理。
二、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郭先生投保时按非营运车辆投保,现车辆用于营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使保险公司拒赔。
三、消费者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判断及对消费者做出重要提示。保险生效后,如中途车辆使性质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