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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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从单一化、同质化向个性化、多元化转变,消费者容易因专业知识不足、风险识别能力有限等原因购买与自身需求不匹配的产品。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新政策强化“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什么是“适当性”原则呢,下面让保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适当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写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适当性”原则是指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要匹配,即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二、监管制度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从四个维度对保险产品适当性提出要求。

1、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2、对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3、发现不适当,建议终止投保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4、以书面形式签署免责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监管制度规定。

三、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

1、风险评估,明智购买

消费者需要基于个人的风险偏好、损失承受程度,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选择相应风险类型的保险产品,确保投保的产品与个人需求相匹配。

2、合理规划,适度购买

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预算来合理规划保险费用,避免因为保费过高而影响自己的经济状况。同时,还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和期限,以便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财务计划。

3、了解保障,理性购买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免责保险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

四、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充分认识“适当性”匹配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在面对那些宣称“高收益、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推销时,应保持清醒的判断力,避免冲动购买。

要认清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持续提高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适当性”原则
2025-02-12

近年来,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从单一化、同质化向个性化、多元化转变,消费者容易因专业知识不足、风险识别能力有限等原因购买与自身需求不匹配的产品。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新政策强化“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什么是“适当性”原则呢,下面让保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适当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写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适当性”原则是指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要匹配,即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二、监管制度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从四个维度对保险产品适当性提出要求。

1、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2、对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3、发现不适当,建议终止投保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4、以书面形式签署免责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监管制度规定。

三、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

1、风险评估,明智购买

消费者需要基于个人的风险偏好、损失承受程度,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选择相应风险类型的保险产品,确保投保的产品与个人需求相匹配。

2、合理规划,适度购买

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预算来合理规划保险费用,避免因为保费过高而影响自己的经济状况。同时,还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和期限,以便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财务计划。

3、了解保障,理性购买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免责保险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

四、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充分认识“适当性”匹配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在面对那些宣称“高收益、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推销时,应保持清醒的判断力,避免冲动购买。

要认清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持续提高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