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间,吴某在明知其丈夫王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协助接收资金,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房产等,以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共计1279万余元。
2024年2月20日,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洗钱手段
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违法所得
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吴某明知其丈夫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本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其转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余万元,并协助进行部分资金回转。
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转移、掩饰非法资金
吴某在明知资金来源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将账户内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对非法资金的资产形态转换,从而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
通过购置及转移房产方式掩饰资金来源
吴某使用非法所得购置本人及父母名下房产离婚后出售房产并再次购置,通过变更登记主体和多次交易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及真实权属关系。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常涉及大量资金、受害者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类犯罪常通过高息诱导、虚假宣传等手段聚敛资金,获取大量非法所得,洗钱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转账、投资理财、购置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企图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安全。
温馨提示
不要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
即使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仍可能因协助转移、处理犯罪所得被追究洗钱罪责任。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往来不当然免责
配偶、父母等亲属之间若明知资金来源异常,协助转移或使用,仍可能构成洗钱行为。
变换资产形态掩饰资金来源将被迫责
以投资理财方式变换资金形态,协助处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资产转换、变更登记主体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将依法追责。
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间,吴某在明知其丈夫王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协助接收资金,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房产等,以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共计1279万余元。
2024年2月20日,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洗钱手段
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违法所得
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吴某明知其丈夫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本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其转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余万元,并协助进行部分资金回转。
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转移、掩饰非法资金
吴某在明知资金来源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将账户内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对非法资金的资产形态转换,从而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
通过购置及转移房产方式掩饰资金来源
吴某使用非法所得购置本人及父母名下房产离婚后出售房产并再次购置,通过变更登记主体和多次交易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及真实权属关系。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常涉及大量资金、受害者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类犯罪常通过高息诱导、虚假宣传等手段聚敛资金,获取大量非法所得,洗钱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转账、投资理财、购置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企图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安全。
温馨提示
不要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
即使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仍可能因协助转移、处理犯罪所得被追究洗钱罪责任。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往来不当然免责
配偶、父母等亲属之间若明知资金来源异常,协助转移或使用,仍可能构成洗钱行为。
变换资产形态掩饰资金来源将被迫责
以投资理财方式变换资金形态,协助处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资产转换、变更登记主体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