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丨出借账户?切勿走进洗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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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惕,远离洗钱

     很多朋友可能没有注意到,在你不经意间,可能已经和洗钱打过照面。那些看似平常的举动,或许正让你陷入危险的漩涡。常见的洗钱套路有哪些呢?

01新型洗钱类型

“供卡型”洗钱

    千万不要被高额回报诱惑!如果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股票账户、期货账户等金融账户,用来帮别人转账或存取款,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记住,你的账户只能自己使用,出租、出借就是在冒险!

”借码型“洗钱

    切勿贪图小利,将收付款二维码交给他人使用,这可能会让你在不知不觉中就参与了洗钱犯罪。犯罪分子不仅会利用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还会通过银行转账、承兑、代付款等各种方式,把非法得来的钱洗白。

“虚构交易性”洗钱

     警惕那些高薪刷单、高价收购低价商品等看似诱人的活动。犯罪分子常常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或者用赃款赃物进行虚假担保、抵押来获取贷款,这些都是虚构交易洗钱的套路。一旦参与,很可能成为共犯,面临法律制裁!

02典型案例

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李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吴某倒卖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人每次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劳务费,组织马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设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长期在多家银行,开立30余个对公账户。再将包括对公账户在内的"八件套"(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私章、手机卡、单位结算卡、U盾)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吴某。后经查,上述空壳公司对公账户被转卖后,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李某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郑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曾某介绍郑某某来北京帮助开办银行卡,并提供路费和食宿费用。郑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抵达北京,按曾某要求,先后于2021年3月25日至26日前往A银行、B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并办理U 盾,开户留存的住所地,即是郑某某在北京下榻酒店。开户后郑某某将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个人手机卡、身份证(俗称"四件套")出售给曾某,获取劳务费1万元人民币。后郑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140余万元。郑某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03温馨提示

1.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保护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如实填写身份信息,证件到期及时更新,确保个人账户安全使用。

3.不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电话卡、数字人民币钱包、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或收付款二维码等,不用本人账户替他人收款或提现,谨防被洗钱及违法犯罪活动利用。


反洗钱小课堂丨出借账户?切勿走进洗钱陷阱!
2026-01-28

提高警惕,远离洗钱

     很多朋友可能没有注意到,在你不经意间,可能已经和洗钱打过照面。那些看似平常的举动,或许正让你陷入危险的漩涡。常见的洗钱套路有哪些呢?

01新型洗钱类型

“供卡型”洗钱

    千万不要被高额回报诱惑!如果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股票账户、期货账户等金融账户,用来帮别人转账或存取款,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记住,你的账户只能自己使用,出租、出借就是在冒险!

”借码型“洗钱

    切勿贪图小利,将收付款二维码交给他人使用,这可能会让你在不知不觉中就参与了洗钱犯罪。犯罪分子不仅会利用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还会通过银行转账、承兑、代付款等各种方式,把非法得来的钱洗白。

“虚构交易性”洗钱

     警惕那些高薪刷单、高价收购低价商品等看似诱人的活动。犯罪分子常常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或者用赃款赃物进行虚假担保、抵押来获取贷款,这些都是虚构交易洗钱的套路。一旦参与,很可能成为共犯,面临法律制裁!

02典型案例

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李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吴某倒卖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人每次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劳务费,组织马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设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长期在多家银行,开立30余个对公账户。再将包括对公账户在内的"八件套"(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私章、手机卡、单位结算卡、U盾)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吴某。后经查,上述空壳公司对公账户被转卖后,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李某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郑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曾某介绍郑某某来北京帮助开办银行卡,并提供路费和食宿费用。郑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抵达北京,按曾某要求,先后于2021年3月25日至26日前往A银行、B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并办理U 盾,开户留存的住所地,即是郑某某在北京下榻酒店。开户后郑某某将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个人手机卡、身份证(俗称"四件套")出售给曾某,获取劳务费1万元人民币。后郑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140余万元。郑某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03温馨提示

1.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保护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如实填写身份信息,证件到期及时更新,确保个人账户安全使用。

3.不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电话卡、数字人民币钱包、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或收付款二维码等,不用本人账户替他人收款或提现,谨防被洗钱及违法犯罪活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