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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伪造保险事故索赔被量刑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1日23时许,郑某某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明知自己酒后驾驶车辆,为逃避公安部门酒驾处罚,仍通知林某某到达事故现场,要求与林某某互换所穿衣物,让林某某冒充该起事故驾驶员,并向某保险公司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进行报案索赔22万元。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存在酒后驾驶并换驾的行为,该保险公司以涉嫌保险诈骗向公安机构报案。经法院审理,郑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林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车主郑某某在明知发生事故时存在保险责任免除的行为,仍通过编制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根据《刑法》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消费提示:作为消费者,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不实施、不参与,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发现保险诈骗相关线索的,鼓励大家积极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二是投保时要注意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对自身将来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保险责任要有清醒的认识,从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避免在发生风险时对保险理赔产生不合理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