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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六项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北京市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1月1日起,城镇居民在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之后,可以再通过大病保险报销一部分自付费用,从而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医疗负担。那么,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哪六项自付费用可进行第二次报销呢?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

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六项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可以进行二次报销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了残疾人、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等。其中。纳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之前由个人先行承担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范围、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行承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和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由个人先行承担的医疗费用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可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固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一)、(二)、(三)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其中自付费用主要包括以上六项可以进行二次报销。所以,大家在报销时一定要看清自己的自付费用是否在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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