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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定损标准,如何处理保险公司的定损纠纷?

保险是我们现在非常关注的话题,它可以在发生意外之后给予我们补偿,这一权益的实现是通过保险索赔进行的。保险索赔是指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索赔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索赔是保险赔偿功能的具体体现,那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的定损纠纷?

答:1、被保险人不承认保险公司的损失单确定的损失金额,拒绝在损失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能就修理项目和金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单对被保险人没有影响。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会直接修理车辆,然后根据实际修理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小编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如今交通越来越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非常高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疑会导致其他主体车辆受损,否则人身权益将受到侵害,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但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赔偿,但需要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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