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采用“费用垫付”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20203月,在哈市道里区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致三者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我司投保的标的车全责。伤者年龄61岁,伤情为腰椎压缩骨折,多处挫伤需手术治疗,因疫情期间无医院接收伤者,受伤后伤者就近找到一家小诊所治疗,伤者家庭非常困难,无力就医,被保险人也无力承担高昂的手术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提到的医疗费垫付是指财产保险中,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被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提示

    按照保险法约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向责任方进行索赔,依法获得损失赔偿。

    本案伤者因家庭条件困难,被保险人又无力承担的情况下,通过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费用垫付获得保险赔偿。此行为属于被保险人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

     为防范费用垫付引发争议,我司提醒消费者在发生双方事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责任,有责赔偿。

     二是保留责任方有效证据。

     三是一旦发生索赔困难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配合处理。

    我司会坚决维护客户权益,切实保证疫情期间车险费用垫付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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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采用“费用垫付”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黑龙江分公司 2021-12-27 1

  案情简介

     20203月,在哈市道里区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致三者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我司投保的标的车全责。伤者年龄61岁,伤情为腰椎压缩骨折,多处挫伤需手术治疗,因疫情期间无医院接收伤者,受伤后伤者就近找到一家小诊所治疗,伤者家庭非常困难,无力就医,被保险人也无力承担高昂的手术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提到的医疗费垫付是指财产保险中,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被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提示

    按照保险法约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向责任方进行索赔,依法获得损失赔偿。

    本案伤者因家庭条件困难,被保险人又无力承担的情况下,通过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费用垫付获得保险赔偿。此行为属于被保险人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

     为防范费用垫付引发争议,我司提醒消费者在发生双方事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责任,有责赔偿。

     二是保留责任方有效证据。

     三是一旦发生索赔困难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配合处理。

    我司会坚决维护客户权益,切实保证疫情期间车险费用垫付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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