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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雇主责任险定损标准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卢先生自己本人经营一家小公司,其为公司名下10名员工在甲保险公司记名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约定医疗费保额5万元,误工100元/天,死亡伤残50万元,保单约定死亡伤残赔付金额按工伤标准核定计算。

保险期间内,员工小陈在公司工作时意外被砸伤右手拇指,经诊断为指骨骨折,医疗费共计1.5万元,误工30天。

经查,卢先生另外有为员工在乙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险,医疗费已在该乙保险公司报销,另卢先生又自行向小陈赔付4万元伤残金及两个月的误工费6000元。案件经保险公司审核赔付被保险人伤残金21000元及3000元误工,医疗费乙保险公司已进行赔付,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在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计算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付,对于客户同员工之间的赔偿协议超出依法承担的范围由客户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

现实中类似情况不在少数,由于客户对工伤依法承担部分了解不够全面,导致误认为其赔偿只要不超过限额保险公司就应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其外也不知晓损失补偿原则的标准,认为不管购买几份保险只要发生损失即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同一项目的赔偿。

风险提示

雇主责任险为转移被保险人(企业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即现行工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同时要结合保单承保范围及保单约定赔付标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