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后,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保单变更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2日,王先生驾驶标的车刮碰三者车,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车辆承保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业用车:但实际出险时是属于营业性质(车辆出险时属于营运状态)。保险公司理赔员现场明确告知使用性质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商业险中属于责任免除,需要进行保单性质的变更,便于后期更好的得到应有的权益。王先生以出险当时拉的是自已货为由,要求我司全额进行赔付,遂拨打投诉电话,要求给予理赔。

我司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该车承保的使用性质属于企业非营业用车,但在保险责任期间存在营运的行为,也收集到该车接单营运的相关证据。最后车主王先生也认可车辆属于营运性质,我司引导客户进行保单使用性质的变更后,交强险内损失正常赔付;商业险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综上,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事由范围,商业保险依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请广大车主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便于得到自己应享有的权益。

 

【以案说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后,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保单变更
海南分公司 2022-04-13 38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2日,王先生驾驶标的车刮碰三者车,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车辆承保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业用车:但实际出险时是属于营业性质(车辆出险时属于营运状态)。保险公司理赔员现场明确告知使用性质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商业险中属于责任免除,需要进行保单性质的变更,便于后期更好的得到应有的权益。王先生以出险当时拉的是自已货为由,要求我司全额进行赔付,遂拨打投诉电话,要求给予理赔。

我司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该车承保的使用性质属于企业非营业用车,但在保险责任期间存在营运的行为,也收集到该车接单营运的相关证据。最后车主王先生也认可车辆属于营运性质,我司引导客户进行保单使用性质的变更后,交强险内损失正常赔付;商业险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综上,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事由范围,商业保险依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请广大车主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便于得到自己应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