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有位张先生到保险公司反映,称自己车辆退保费用一直没收到。结果保险公司一查询,张先生车辆早在一个月前就退保完成了,张先生感到很震惊,是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保费?
为了尽快查清退保真相,保险公司调取了张先生的退保记录,经查,张先生于2022年12月委托中介售卖车辆,2023年1月4日在中介的牵线下,张先生与王某签订了车辆转卖合同,当时中介向张先生要了保单和身份证代办退保事宜。次日中介拿着张先生的身份证及车辆新的登记证书,陪同新车主王某到保险公司先办理车辆保单过户,将被保险人由张先生变更为王某,然后办理了商业险退保,退保费用直接划入王某账户。此时,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财产受损,赶紧联系原中介,但电话那头已经无人接听了。
【案例分析】
"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2〕9号)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车辆更换频率上升,二手车交易市场十分活跃,一些个人或团体打着“专业退保维权”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退保”业务,然后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本案例中,张先生就是轻信中介的代理退保服务,导致自己财产受损。
【风险提示】
为规范保险合同变更行为,我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退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保单合同变更。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发票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等。对于无法提供保险单原件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已经执行电子保单的省份或地区,投保人退保时无需提供保险单。
二是切勿图省事,轻易交于他人代办变更事宜。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避免落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等非法骗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有位张先生到保险公司反映,称自己车辆退保费用一直没收到。结果保险公司一查询,张先生车辆早在一个月前就退保完成了,张先生感到很震惊,是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保费?
为了尽快查清退保真相,保险公司调取了张先生的退保记录,经查,张先生于2022年12月委托中介售卖车辆,2023年1月4日在中介的牵线下,张先生与王某签订了车辆转卖合同,当时中介向张先生要了保单和身份证代办退保事宜。次日中介拿着张先生的身份证及车辆新的登记证书,陪同新车主王某到保险公司先办理车辆保单过户,将被保险人由张先生变更为王某,然后办理了商业险退保,退保费用直接划入王某账户。此时,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财产受损,赶紧联系原中介,但电话那头已经无人接听了。
【案例分析】
"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2〕9号)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车辆更换频率上升,二手车交易市场十分活跃,一些个人或团体打着“专业退保维权”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退保”业务,然后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本案例中,张先生就是轻信中介的代理退保服务,导致自己财产受损。
【风险提示】
为规范保险合同变更行为,我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退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保单合同变更。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发票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等。对于无法提供保险单原件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已经执行电子保单的省份或地区,投保人退保时无需提供保险单。
二是切勿图省事,轻易交于他人代办变更事宜。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避免落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等非法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