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险电子投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返回列表页>>

以案说险之车险电子

投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太平洋产险黑龙江分公司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

近些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承保中大部分发送给客户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在维护客户权益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用来作为理赔的证据。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顾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驾驶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期限内不负赔偿责任。2022年12月,顾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驾驶上述车辆,与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至李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电子保单的签名是否可以证明针对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顾某签名的电子投保单并主张,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推送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条款的免除责任条款(包括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均以黑体显示,且该阅读程序为必经程序,只有投保人阅读全部条款内容并点击“我已阅读以上全部内容”后,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经过两次庭审,保险公司向公证部门申请为电子投保的流程出具公证书,通过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最终某市中院改判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险】车险电子投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黑龙江分公司 2023-10-08 36

以案说险之车险电子

投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太平洋产险黑龙江分公司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

近些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承保中大部分发送给客户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在维护客户权益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用来作为理赔的证据。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顾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驾驶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期限内不负赔偿责任。2022年12月,顾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驾驶上述车辆,与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至李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电子保单的签名是否可以证明针对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顾某签名的电子投保单并主张,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推送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条款的免除责任条款(包括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均以黑体显示,且该阅读程序为必经程序,只有投保人阅读全部条款内容并点击“我已阅读以上全部内容”后,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经过两次庭审,保险公司向公证部门申请为电子投保的流程出具公证书,通过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最终某市中院改判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