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庭自用车营运搬家,小心出险不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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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陈先生的面包车保险快要到期了,这天抽空来到保险公司投保。陈先生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好险种后,把自己的行车证交给工作人员,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验车过程中发现,陈先生车辆的后排座椅已拆除,车辆还装有搬家绳和起重器等。工作人员询问陈先生后,告知陈先生如该车在营运过程中出险,商业险是不可赔付的。

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陈先生如按照家庭自用车投保是非营运性质,但通过车辆盈利运输、运货是营运性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事故的风险,是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案例启示

1.投保前,消费者应该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

2.工作人员在售前的主动询问、主动讲解及陈先生的如实告知都是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典范,为今后理赔不发生纠纷奠定基础。

    3.投保后,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单相关信息修改,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理赔。


来源自太平洋保险-PC官网

【以案说险】家庭自用车营运搬家,小心出险不可理赔
2023-10-10

案例简介

陈先生的面包车保险快要到期了,这天抽空来到保险公司投保。陈先生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好险种后,把自己的行车证交给工作人员,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验车过程中发现,陈先生车辆的后排座椅已拆除,车辆还装有搬家绳和起重器等。工作人员询问陈先生后,告知陈先生如该车在营运过程中出险,商业险是不可赔付的。

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陈先生如按照家庭自用车投保是非营运性质,但通过车辆盈利运输、运货是营运性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事故的风险,是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案例启示

1.投保前,消费者应该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

2.工作人员在售前的主动询问、主动讲解及陈先生的如实告知都是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典范,为今后理赔不发生纠纷奠定基础。

    3.投保后,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单相关信息修改,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