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出险后商业险还能赔付吗?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徐某名下有一小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某日,徐某驾车不慎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车辆经过改装用于运输货物使用,且车辆于某平台注册从事营运服务,出险时正在完成平台订单状态中。因徐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商业险无法进行赔付,车辆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二、案例分析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机动车商业险示范条款》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以案说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出险后商业险还能赔付吗?
无锡分公司 2024-01-05 85

一、案例简介

徐某名下有一小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某日,徐某驾车不慎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车辆经过改装用于运输货物使用,且车辆于某平台注册从事营运服务,出险时正在完成平台订单状态中。因徐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商业险无法进行赔付,车辆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二、案例分析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机动车商业险示范条款》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