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提供虚假保险理赔资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返回列表页>>



前言

保险是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提供补偿、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保险理赔资料是判定保险责任,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保险活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伪造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保险诈骗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小区与停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三者车前往到修理厂维修,要求王某用保险赔付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案件资料收集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三者车辆左前大灯部位有不规则凹凸划痕,与两车碰撞事故痕迹不符;事故证明材料中双方签字为同一笔迹,且缺少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鉴于案件存在以上异常情况,保险公司对该案件发起调查,发现王某为骗取更多保险金,伪造车辆伤痕,扩大保险损失,伪造事故证明材料,已构成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王某,告知其保险欺诈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后王某表示,他受人教唆,告知其可以在事故车辆上多做一些伤痕,以获得更多保险赔偿。王某意识到错误,撤回原有诉求。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且王某及时撤回不合理诉求,因此保险公司未予以进一步追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件,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一)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

(二)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事实情况,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资料,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如构成保险欺诈,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以案说险】提供虚假保险理赔资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河北分公司 2024-02-07 44



前言

保险是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提供补偿、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保险理赔资料是判定保险责任,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保险活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伪造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保险诈骗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小区与停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三者车前往到修理厂维修,要求王某用保险赔付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案件资料收集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三者车辆左前大灯部位有不规则凹凸划痕,与两车碰撞事故痕迹不符;事故证明材料中双方签字为同一笔迹,且缺少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鉴于案件存在以上异常情况,保险公司对该案件发起调查,发现王某为骗取更多保险金,伪造车辆伤痕,扩大保险损失,伪造事故证明材料,已构成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王某,告知其保险欺诈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后王某表示,他受人教唆,告知其可以在事故车辆上多做一些伤痕,以获得更多保险赔偿。王某意识到错误,撤回原有诉求。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且王某及时撤回不合理诉求,因此保险公司未予以进一步追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件,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一)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

(二)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事实情况,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资料,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如构成保险欺诈,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