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搭同事“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这责任谁来承担呢? 返回列表页>>

如果搭车人受伤入院,治疗的费用谁来出?小编告诉你一个残酷的现实,车主需要进行赔付。对此,或许很多人都有疑问,“我好心捎同事,为啥还要我赔钱?”

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交通事故中,如果乘车人受伤,责任和赔偿如何分配的问题。

  

驾驶人需要承担赔偿吗?

需要承担。

 

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需要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负全责时,赔偿100%;负主责时,赔偿70%。小华捎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虽有一定责任,但属于《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情况,根据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是免责,车主还是需要赔付同事或朋友一部分医疗费。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赔付?

首先,只要车辆使用性质没有改变,如果投保了相关产品,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我方车辆的人员伤亡,可由对方车辆的车险进行赔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

B)我方人员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可以获得赔付;

C)伤者自身投保的意外险,也可以获得赔付。

 

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判定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接单频率。顺风车多数用于通勤路上为同路人员提供合乘服务,在接单次数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从车主的接单频率、接单时间段判断;

二、车辆行驶路线。一般私家车车主的车辆行驶路线都相对固定,接单路线应为车主本人日常需要途经的路线,而非为了接单而改变行驶路线;

三、收费情况。车主在接单后向乘客收取的费用,应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内,而不应以其他理由营利。

综上,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若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对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质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约予以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自太平洋车生活(https://mp.weixin.qq.com/s/lMjxY8tiedPveWHLhNDciQ)

【以案说险】搭同事“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这责任谁来承担呢?
宁波分公司 2024-02-27 32

如果搭车人受伤入院,治疗的费用谁来出?小编告诉你一个残酷的现实,车主需要进行赔付。对此,或许很多人都有疑问,“我好心捎同事,为啥还要我赔钱?”

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交通事故中,如果乘车人受伤,责任和赔偿如何分配的问题。

  

驾驶人需要承担赔偿吗?

需要承担。

 

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需要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负全责时,赔偿100%;负主责时,赔偿70%。小华捎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虽有一定责任,但属于《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情况,根据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是免责,车主还是需要赔付同事或朋友一部分医疗费。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赔付?

首先,只要车辆使用性质没有改变,如果投保了相关产品,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我方车辆的人员伤亡,可由对方车辆的车险进行赔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

B)我方人员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可以获得赔付;

C)伤者自身投保的意外险,也可以获得赔付。

 

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判定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接单频率。顺风车多数用于通勤路上为同路人员提供合乘服务,在接单次数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从车主的接单频率、接单时间段判断;

二、车辆行驶路线。一般私家车车主的车辆行驶路线都相对固定,接单路线应为车主本人日常需要途经的路线,而非为了接单而改变行驶路线;

三、收费情况。车主在接单后向乘客收取的费用,应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内,而不应以其他理由营利。

综上,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若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对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质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约予以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