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可保利益”须明确   盲目投保须谨慎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去年12月客户张某来到保险公司柜面,申请办理雇主责任险理赔。张某某物流公司老板,此次申请的是其公司挂靠驾驶员王某死亡案件的索赔。死者王某去年11月驾驶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当场身亡,申请理赔死亡赔偿共计50万元。保险公司柜面理赔人员在收集审核单证时发现该死者与其投保人无劳动雇佣关系,且经调查核实,王某实际并非该企业的员工,而是在日常工作中与该投保单位存在业务往来联系 投保人与死者不存在“可保利益”,保险公司做出拒赔通知

二、案例分析:

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雇主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被诊断、鉴定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雇主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死者与投保单位并无劳动雇佣关系存在,导致最终理赔失败。因此,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真实且事实的劳动关系,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务必了解清楚,自己与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可保利益范围。

三、名词解释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通常体现为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以这样理解: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经济上的害关系,且为法律所承认。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的规定,将属于其员工的人员进行投保,而对于其他企业的员工,不得以其名义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否则不但会被拒赔而且有可能会因理赔作假被拉入黑名单。

2、投保人了解相关的保险法知识、工伤保险条例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增加风险防范意识。

 

 

 

 


【以案说险】“可保利益”须明确   盲目投保须谨慎
宁波分公司 2024-03-14 7


一、案例简介

去年12月客户张某来到保险公司柜面,申请办理雇主责任险理赔。张某某物流公司老板,此次申请的是其公司挂靠驾驶员王某死亡案件的索赔。死者王某去年11月驾驶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当场身亡,申请理赔死亡赔偿共计50万元。保险公司柜面理赔人员在收集审核单证时发现该死者与其投保人无劳动雇佣关系,且经调查核实,王某实际并非该企业的员工,而是在日常工作中与该投保单位存在业务往来联系 投保人与死者不存在“可保利益”,保险公司做出拒赔通知

二、案例分析:

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雇主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被诊断、鉴定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雇主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死者与投保单位并无劳动雇佣关系存在,导致最终理赔失败。因此,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真实且事实的劳动关系,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务必了解清楚,自己与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可保利益范围。

三、名词解释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通常体现为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以这样理解: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经济上的害关系,且为法律所承认。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的规定,将属于其员工的人员进行投保,而对于其他企业的员工,不得以其名义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否则不但会被拒赔而且有可能会因理赔作假被拉入黑名单。

2、投保人了解相关的保险法知识、工伤保险条例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增加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