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41月,被保险人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在浙江省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前往现场查勘发现李某驾驶车辆贴有某货运平台的标识,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接单记录,经查询李某的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车辆损失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所以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

案例启示

1、消费者买保险时,应当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

2、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


以案说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浙江分公司 2024-03-14 24

案例简介

20241月,被保险人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在浙江省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前往现场查勘发现李某驾驶车辆贴有某货运平台的标识,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接单记录,经查询李某的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车辆损失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所以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

案例启示

1、消费者买保险时,应当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

2、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