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小贴士【以案说险】车辆过户不等于保单过户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2023年8月,崔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交警判定崔某负事故全责。崔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后,该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没有投保,崔某表示不理解。当时过户车辆时,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齐全的。经联系原车主商业险已办理退保,最终崔某只能自行承担本车损失。

二、案例评析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因崔某未及时至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典型案例。

三、案件启示

为避免案例中崔某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在购买二手车时,不仅要关注车况,还要关注车辆的使用性质、抵押、投保等信息,及时处理好车险相关事宜,保障安全出行。

2、如卖方同意转让保险,在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因未及时过户而影响后续买方的保险理赔;如卖方不同意转让保险,买方需及时重新购买商业险。


金融消保小贴士【以案说险】车辆过户不等于保单过户
江苏分公司 2024-04-01 14

一、案例简介

2023年8月,崔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交警判定崔某负事故全责。崔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后,该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没有投保,崔某表示不理解。当时过户车辆时,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齐全的。经联系原车主商业险已办理退保,最终崔某只能自行承担本车损失。

二、案例评析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因崔某未及时至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典型案例。

三、案件启示

为避免案例中崔某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在购买二手车时,不仅要关注车况,还要关注车辆的使用性质、抵押、投保等信息,及时处理好车险相关事宜,保障安全出行。

2、如卖方同意转让保险,在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因未及时过户而影响后续买方的保险理赔;如卖方不同意转让保险,买方需及时重新购买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