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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快速了解保险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险公司在不断完善自身服务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以案说险服务就是其中的一种,它通过讲述真实的保险理赔案例,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理赔的流程。

      客户李先生想为儿子购买一份保险,于是2023年9月的一天便来到保险公司咨询,业务员小赵接待了李先生。小赵向李先生推荐了**险和***险,并为其详细讲解了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保单条款内容,李先生表示回去考虑一下,便留下小赵的联系方式离开了。

      几天后,李先生给小赵打电话,表示希望在增加一份**保险。小赵便按照李先生的需求重新调整了产品,并根据李先生的家庭收入、保障需求,提供了两套方案供其选择,随即给李先生打电话说明了一切。最后李先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其中一款更适合的产品方案,同时对小赵的专业、负责的服务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2号),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风险提示



      案例中,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候,应充分了解了自己对保险的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并且有权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并且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业务员没有强行推荐、指定购买产品。但消费者需要充分了解了自己对保险的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部分,提供专业的建议,让消费者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选择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保险产品,对于选择在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什么险种,消费者是可以自主进行决定的,任何公司,任何个人都不能代替消费者做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以案说险—快速了解保险的重要性
四川分公司 2024-05-28 0


以案说险—快速了解保险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险公司在不断完善自身服务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以案说险服务就是其中的一种,它通过讲述真实的保险理赔案例,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理赔的流程。

      客户李先生想为儿子购买一份保险,于是2023年9月的一天便来到保险公司咨询,业务员小赵接待了李先生。小赵向李先生推荐了**险和***险,并为其详细讲解了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保单条款内容,李先生表示回去考虑一下,便留下小赵的联系方式离开了。

      几天后,李先生给小赵打电话,表示希望在增加一份**保险。小赵便按照李先生的需求重新调整了产品,并根据李先生的家庭收入、保障需求,提供了两套方案供其选择,随即给李先生打电话说明了一切。最后李先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其中一款更适合的产品方案,同时对小赵的专业、负责的服务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2号),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风险提示



      案例中,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候,应充分了解了自己对保险的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并且有权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并且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业务员没有强行推荐、指定购买产品。但消费者需要充分了解了自己对保险的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部分,提供专业的建议,让消费者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选择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保险产品,对于选择在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什么险种,消费者是可以自主进行决定的,任何公司,任何个人都不能代替消费者做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