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4年8月10日19时59分,詹*华驾驶宁E****6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捎承郭春玲沿中卫沙坡头区秀水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秀水街与鸣沙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李*驾驶标的车宁ED****3号小型驾车沿鸣沙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詹*华,郭*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报交警处理第一现场,当事人詹*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无责任;当事人郭*玲无责任。因三者为电动车,且三者电动车驾驶员为老年人偿付能力较低。且还要求我司正常赔付三者人伤无责代赔,车主也不同意向三者赔付任何费用。因双方存在赔偿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致使标的车辆损失费用三者一直未赔付,我司协调中已告知车主两种解决方案:1.标的车损失可先行走代位求偿处理;2.可做三者工作在处理人伤时扣减标的车损失费用,后经我司与标的、三者之间积极协调沟通,最终标的车损失5609元从三者詹*华,郭*玲人伤无责代赔费用中扣减支付标的车维修费。标的客户对此举非常感谢我司,表示认可。
二、案例评析
标的不了解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行代位赔付自己的车损,我司在处理中告知标的,致使标的拥有知情权,通过我司从中积极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共识,案件已双方和解处理。
三、案例启示
遇到问题,我们要及时了解三者与标的之间的矛盾,积极从中协调双方存在的分歧;协调中要公平、公正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客户服务满意度,完美的把事情处理好,让客户得到该有的服务。
一、案例简介
2024年8月10日19时59分,詹*华驾驶宁E****6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捎承郭春玲沿中卫沙坡头区秀水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秀水街与鸣沙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李*驾驶标的车宁ED****3号小型驾车沿鸣沙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詹*华,郭*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报交警处理第一现场,当事人詹*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无责任;当事人郭*玲无责任。因三者为电动车,且三者电动车驾驶员为老年人偿付能力较低。且还要求我司正常赔付三者人伤无责代赔,车主也不同意向三者赔付任何费用。因双方存在赔偿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致使标的车辆损失费用三者一直未赔付,我司协调中已告知车主两种解决方案:1.标的车损失可先行走代位求偿处理;2.可做三者工作在处理人伤时扣减标的车损失费用,后经我司与标的、三者之间积极协调沟通,最终标的车损失5609元从三者詹*华,郭*玲人伤无责代赔费用中扣减支付标的车维修费。标的客户对此举非常感谢我司,表示认可。
二、案例评析
标的不了解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行代位赔付自己的车损,我司在处理中告知标的,致使标的拥有知情权,通过我司从中积极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共识,案件已双方和解处理。
三、案例启示
遇到问题,我们要及时了解三者与标的之间的矛盾,积极从中协调双方存在的分歧;协调中要公平、公正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客户服务满意度,完美的把事情处理好,让客户得到该有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