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重复投保等于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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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4年10月,赵某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赵某为该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于2024年10月5日起保。

10月28日,该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在转让前由原车主B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尚处于有效期限内赵某又向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

在此之前,A保险公司已对该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评估,定损金额10万元。A保险公司告知赵某将与B保险公司根据其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对车辆此次损失进行赔付。赵某对此不认同,认为车辆投保了两份保险那么就有了双重保障,也理应获得双份赔偿。经过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最终确定该事故车辆损失由A、B两家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车辆实际损失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共同承担了此次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

二、案例简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写明: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车辆虽在两家公司承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但事故车辆定损赔付金额已超车辆实际价值,故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承保保额的比例承担赔偿。

三、风险提示

多重投保风险:在购买二手车并完成过户后,新车主应及时了解并确认车辆之前是否存在未到期的保险。若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重复投保,虽然看似增加了保障,但实则可能引发复杂的理赔流程和争议

及时报案与核实信息:发生车辆事故后,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主动核实车辆保险状态这有助于避免后续理赔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确保理赔流程顺畅。

理解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通常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对于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各自承保的保额比例进行分摊赔偿,而非简单累加。

咨询专业人士:面对复杂的保险问题,建议车主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说险】重复投保等于多重保障?
2024-12-20

一、案例简介

2024年10月,赵某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赵某为该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于2024年10月5日起保。

10月28日,该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在转让前由原车主B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尚处于有效期限内赵某又向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

在此之前,A保险公司已对该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评估,定损金额10万元。A保险公司告知赵某将与B保险公司根据其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对车辆此次损失进行赔付。赵某对此不认同,认为车辆投保了两份保险那么就有了双重保障,也理应获得双份赔偿。经过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最终确定该事故车辆损失由A、B两家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车辆实际损失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共同承担了此次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

二、案例简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写明: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车辆虽在两家公司承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但事故车辆定损赔付金额已超车辆实际价值,故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承保保额的比例承担赔偿。

三、风险提示

多重投保风险:在购买二手车并完成过户后,新车主应及时了解并确认车辆之前是否存在未到期的保险。若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重复投保,虽然看似增加了保障,但实则可能引发复杂的理赔流程和争议

及时报案与核实信息:发生车辆事故后,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主动核实车辆保险状态这有助于避免后续理赔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确保理赔流程顺畅。

理解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通常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对于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各自承保的保额比例进行分摊赔偿,而非简单累加。

咨询专业人士:面对复杂的保险问题,建议车主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