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险加保”引发的保障期“误会”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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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1月,王女士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时她觉得车损险用处不大,因此未购买。同年6月,因车辆发生刮擦,王女士意识到车损险的重要性,遂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加保机动车损失险。

业务员告知

一、加保需通过批单形式在原商业险基础上新增保障,批改后的保单号和有效期与原商业险一致;

二、若希望车损险保障期独立计算,可选择退保后重新投保。

王女士未仔细阅读批单内容,也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则,直接选择了加保。2025年1月续保时,她误以为车损险应从加保之日起保障一年,但却被告知机动车损失险与原商业险同时到期。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照批单条款详细说明并耐心解释后,王女士最终理解了加保规则,误解得以化解,并顺利办理了续保。

案情分析

机动车损失险的加保是通过批单实现的,批单作为原保单的补充条款,其保障止期与原保单一致。本案中,王女士误以为加保是新增一份独立保单。尽管业务员已告知相关规则,但王女士未仔细阅读批单内容,也未充分理解“批单加保”与“退保重投”的区别,最终导致了保障期预期的偏差。

风险提示

一、仔细阅读保单信息: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单及批单内容,重点关注保障范围、保障期限、免责条款和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确保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

二、主动学习保险知识:消费者应主动提升风险意识,主动学习保险知识,了解不同险种的功能和限制,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三、及时咨询与调整保险方案:对于不理解的内容,消费者应及时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确保保障内容符合自身需求。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方案,避免因误解或忽视保单信息而导致权益受损。


【以案说险】“车险加保”引发的保障期“误会”与“和解”
2025-05-29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王女士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时她觉得车损险用处不大,因此未购买。同年6月,因车辆发生刮擦,王女士意识到车损险的重要性,遂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加保机动车损失险。

业务员告知

一、加保需通过批单形式在原商业险基础上新增保障,批改后的保单号和有效期与原商业险一致;

二、若希望车损险保障期独立计算,可选择退保后重新投保。

王女士未仔细阅读批单内容,也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则,直接选择了加保。2025年1月续保时,她误以为车损险应从加保之日起保障一年,但却被告知机动车损失险与原商业险同时到期。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照批单条款详细说明并耐心解释后,王女士最终理解了加保规则,误解得以化解,并顺利办理了续保。

案情分析

机动车损失险的加保是通过批单实现的,批单作为原保单的补充条款,其保障止期与原保单一致。本案中,王女士误以为加保是新增一份独立保单。尽管业务员已告知相关规则,但王女士未仔细阅读批单内容,也未充分理解“批单加保”与“退保重投”的区别,最终导致了保障期预期的偏差。

风险提示

一、仔细阅读保单信息: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单及批单内容,重点关注保障范围、保障期限、免责条款和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确保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

二、主动学习保险知识:消费者应主动提升风险意识,主动学习保险知识,了解不同险种的功能和限制,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三、及时咨询与调整保险方案:对于不理解的内容,消费者应及时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确保保障内容符合自身需求。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方案,避免因误解或忽视保单信息而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