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洗钱 远离风险
新《反洗钱法》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修订出台的第一部金融领域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反洗钱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反洗钱法》有哪些新变化、新要求?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让我们来共同学习新《反洗钱法》相关条款。
什么是反洗钱?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总体工作要求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社会公众主要义务
不得提供洗钱便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配合尽职调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拒绝洗钱 远离风险
新《反洗钱法》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修订出台的第一部金融领域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反洗钱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反洗钱法》有哪些新变化、新要求?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让我们来共同学习新《反洗钱法》相关条款。
什么是反洗钱?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总体工作要求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社会公众主要义务
不得提供洗钱便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配合尽职调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