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丨远离“人伤黄牛”,别让维权变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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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09日晚20时许,鲁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在斑马线处撞伤行人黄某,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人伤理赔专员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慰问探视并与黄某沟通相关理赔流程事宜。

伤者黄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称“专业理赔咨询机构”的刘某(俗称“人伤黄牛”)通过医院护工获取黄某信息,主动联系黄某家属,谎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低”,可通过伤残鉴定、虚增医疗费等方式多赔10多万元,诱导黄某签署《理赔委托协议》并收取30%“佣金”。黄某家属受高额赔偿诱惑,隐瞒保险公司与“人伤黄牛”刘某签约。

2024年3月初,黄某及其“代理人”提供病历、发票及伤残鉴定报告联系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发现该伤残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告知黄某需进行重新鉴定,并会对该份伤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向黄某说明了提供虚假理赔资料的后果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保险公司耐心解释和说明,黄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差点被所谓的“专业代理人”带上了欺诈骗保的歪路,不仅被“人伤黄牛”利用支付高额代理费,可能还会承担法律责任。黄某意识到问题后,亲自找到保险公司,通过正规的理赔途径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收到赔款。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人伤黄牛”刘某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提高伤残等级,虚构事故损失,谋求利益最大化,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保险事故当事人利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黄某轻信“人伤黄牛”承诺的高额保险金,差点导致个人财产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六条:“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由此可见黄某的个人信息被人伤黄牛以欺诈的形式进行非法收集,并用于犯罪活动,是典型的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黄某为了贪图方便和获利心理,不管导致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同时自己也有可能成为犯罪者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一)不轻信陌生人

不轻信在医院、鉴定机构等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更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不可因一时贪小便宜,最后吃了大亏,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二)警惕涉嫌违法犯罪

保险索赔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夸大损失或造假等方式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切不可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中。

(三)寻求正规途径解决纠纷

在理赔过程中如遇到纠纷,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交通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等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能最大程度帮助我们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险丨远离“人伤黄牛”,别让维权变危权!
2025-07-03

一、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09日晚20时许,鲁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在斑马线处撞伤行人黄某,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人伤理赔专员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慰问探视并与黄某沟通相关理赔流程事宜。

伤者黄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称“专业理赔咨询机构”的刘某(俗称“人伤黄牛”)通过医院护工获取黄某信息,主动联系黄某家属,谎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低”,可通过伤残鉴定、虚增医疗费等方式多赔10多万元,诱导黄某签署《理赔委托协议》并收取30%“佣金”。黄某家属受高额赔偿诱惑,隐瞒保险公司与“人伤黄牛”刘某签约。

2024年3月初,黄某及其“代理人”提供病历、发票及伤残鉴定报告联系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发现该伤残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告知黄某需进行重新鉴定,并会对该份伤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向黄某说明了提供虚假理赔资料的后果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保险公司耐心解释和说明,黄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差点被所谓的“专业代理人”带上了欺诈骗保的歪路,不仅被“人伤黄牛”利用支付高额代理费,可能还会承担法律责任。黄某意识到问题后,亲自找到保险公司,通过正规的理赔途径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收到赔款。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人伤黄牛”刘某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提高伤残等级,虚构事故损失,谋求利益最大化,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保险事故当事人利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黄某轻信“人伤黄牛”承诺的高额保险金,差点导致个人财产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六条:“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由此可见黄某的个人信息被人伤黄牛以欺诈的形式进行非法收集,并用于犯罪活动,是典型的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黄某为了贪图方便和获利心理,不管导致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同时自己也有可能成为犯罪者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一)不轻信陌生人

不轻信在医院、鉴定机构等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更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不可因一时贪小便宜,最后吃了大亏,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二)警惕涉嫌违法犯罪

保险索赔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夸大损失或造假等方式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切不可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中。

(三)寻求正规途径解决纠纷

在理赔过程中如遇到纠纷,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交通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等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能最大程度帮助我们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