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警惕欺诈陷阱,保护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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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1日,驾驶员陈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车辆行驶至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某村落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一起撞树的单方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员接到查勘任务后即刻前往现场查勘。现场发现陈某车辆受损严重,但事故缺失部分车辆碎片,且事故地点较为偏僻,无摄像头。理赔员随即询问陈某具体事故发生过程,见陈某支支吾吾,理赔员便一边耐心询问事故情况,一边普及保险法律知识,最终陈某承认是经“不法分子”教唆谎报此次保险。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陈某对保险理赔流程的不熟悉,以“快速理赔”“高额赔偿”为诱饵,教唆陈某虚构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此行为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还使消费者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被查实,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被解除保险合同,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合同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风险提示:

增强法律意识,警惕诈骗陷阱:消费者在处理保险事务时,应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快速理赔”“高额赔偿”等诱惑,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正规渠道报案,积极配合调查:发生事故,应通过正规渠道报案,如实提供事故信息,配合保险公司调查,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在理赔处理中,提供个人信息时,务必谨慎,避免敏感信息泄露给不可信人员。对不明来源的电话、短信或邮件要保持警惕。如遇保险诈骗行为,请立即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举报,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业务承诺或理赔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以保险单、产品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敬请知悉。



以案说险-警惕欺诈陷阱,保护权益不受侵害
2025-09-18

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1日,驾驶员陈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车辆行驶至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某村落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一起撞树的单方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员接到查勘任务后即刻前往现场查勘。现场发现陈某车辆受损严重,但事故缺失部分车辆碎片,且事故地点较为偏僻,无摄像头。理赔员随即询问陈某具体事故发生过程,见陈某支支吾吾,理赔员便一边耐心询问事故情况,一边普及保险法律知识,最终陈某承认是经“不法分子”教唆谎报此次保险。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陈某对保险理赔流程的不熟悉,以“快速理赔”“高额赔偿”为诱饵,教唆陈某虚构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此行为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还使消费者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被查实,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被解除保险合同,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合同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风险提示:

增强法律意识,警惕诈骗陷阱:消费者在处理保险事务时,应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快速理赔”“高额赔偿”等诱惑,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正规渠道报案,积极配合调查:发生事故,应通过正规渠道报案,如实提供事故信息,配合保险公司调查,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在理赔处理中,提供个人信息时,务必谨慎,避免敏感信息泄露给不可信人员。对不明来源的电话、短信或邮件要保持警惕。如遇保险诈骗行为,请立即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举报,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业务承诺或理赔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以保险单、产品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敬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