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日,万女士与朋友出游,路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交警判定万女士承担事故全责,万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核定后告知万女士在我司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自有车辆损失无法理赔。
万女士不解,重新查找保单凭证后发现“保单”电子凭证上标注为“政保交通互助有限公司”,而非正规的保险公司保单,属于车辆统筹产品。
案例分析
万女士因投保时疏忽未及时查阅电子凭证,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购买的是车辆统筹产品,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理赔。“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提供该服务的公司没有保险资质,其与万女士签订的协议仅是行业内部互助性质的合同,不能替代真正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万女士遇到的尴尬情形,小常保作如下提醒:
1.认清本质,警惕误导:车辆统筹险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些机构常以“XX统筹”“XX互助”等名义与车主签订合同,车主切勿将其与正规保险混淆。
2.仔细查看合同,防止条款陷阱: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若出现“安全统筹”“责任互助”等非保险术语,应立即警惕。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如过多的免赔条款等。
3.选择正规渠道,确保有效保障:购买车险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消费者可以通过“金事通”App等方式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
案例简介
某日,万女士与朋友出游,路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交警判定万女士承担事故全责,万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核定后告知万女士在我司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自有车辆损失无法理赔。
万女士不解,重新查找保单凭证后发现“保单”电子凭证上标注为“政保交通互助有限公司”,而非正规的保险公司保单,属于车辆统筹产品。
案例分析
万女士因投保时疏忽未及时查阅电子凭证,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购买的是车辆统筹产品,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理赔。“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提供该服务的公司没有保险资质,其与万女士签订的协议仅是行业内部互助性质的合同,不能替代真正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万女士遇到的尴尬情形,小常保作如下提醒:
1.认清本质,警惕误导:车辆统筹险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些机构常以“XX统筹”“XX互助”等名义与车主签订合同,车主切勿将其与正规保险混淆。
2.仔细查看合同,防止条款陷阱: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若出现“安全统筹”“责任互助”等非保险术语,应立即警惕。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如过多的免赔条款等。
3.选择正规渠道,确保有效保障:购买车险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消费者可以通过“金事通”App等方式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