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金融陷阱 保障合法权益
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提升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宣传防范洗钱犯罪知识及相关典型案例,可以揭示洗钱活动及上游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16年以来,吕某搭建多个境外网站,提前买入股票建仓,通过境外网站向散户推广已建仓股票,诱导大量散户跟风买入,拉升股票价格后迅速卖出股票。吕某等人实施快进快出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影响股票价量,违法获利54519.93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2018年6月,吕某公司员工张某明知自己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内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划转证券账户中的3100万元至某商业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2795万元用于购买黄金100公斤,转移藏匿。2018年7月,吕某的司机李某明知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从该账户提取2775万元现金交给吕某指定的人,最后该笔现金被转移到外地,存入吕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2021年8月12日,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评析
张某和吕某在十分清楚吕某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法证券交易的情况下,不仅主动将自己的证券、银行账户交由吕某控制使用,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张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某商业银行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后,迅速告知吕某并划转资金3200万元至其他账户。李某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和银行卡密码告知吕某,方便其使用,还多次从账户提现后将资金交付吕某指定的人员。吕某指使张某、李某洗钱,通过银行转账、提取现金、购买黄金等转移违法所得,存在洗钱的犯罪故意,系自洗钱行为。但因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予追究洗钱刑事责任。
案例二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95亿余元。其中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支出,同时白某某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2.洗钱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白某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资犯罪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某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方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最终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白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方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3.案例评析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办理上游非法集资犯罪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发现方某某通过股票交易转移、转换的有价证券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推动对方某某以洗钱罪刑事立案。同时,调取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依托与市证监局的合作机制,引入证券领域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资金去向、主观明知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通过证据开示等工作,促使“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成功办理利用证券交易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洗钱犯罪。
反洗钱知识普及
一、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二、如何防范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自身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市民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为“成人之美”而出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自身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自身诚信状况受损。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金融账户不仅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要用自己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账户将逐一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
3.切勿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
金融机构将消费者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消费者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为了避免大额交易而拆分交易,则有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4.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5.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
开办业务时,带好身份证;
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
他人代办理业务时,出示双方身份证件;
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警惕金融陷阱 保障合法权益
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提升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宣传防范洗钱犯罪知识及相关典型案例,可以揭示洗钱活动及上游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16年以来,吕某搭建多个境外网站,提前买入股票建仓,通过境外网站向散户推广已建仓股票,诱导大量散户跟风买入,拉升股票价格后迅速卖出股票。吕某等人实施快进快出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影响股票价量,违法获利54519.93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2018年6月,吕某公司员工张某明知自己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内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划转证券账户中的3100万元至某商业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2795万元用于购买黄金100公斤,转移藏匿。2018年7月,吕某的司机李某明知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从该账户提取2775万元现金交给吕某指定的人,最后该笔现金被转移到外地,存入吕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2021年8月12日,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评析
张某和吕某在十分清楚吕某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法证券交易的情况下,不仅主动将自己的证券、银行账户交由吕某控制使用,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张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某商业银行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后,迅速告知吕某并划转资金3200万元至其他账户。李某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和银行卡密码告知吕某,方便其使用,还多次从账户提现后将资金交付吕某指定的人员。吕某指使张某、李某洗钱,通过银行转账、提取现金、购买黄金等转移违法所得,存在洗钱的犯罪故意,系自洗钱行为。但因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予追究洗钱刑事责任。
案例二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95亿余元。其中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支出,同时白某某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2.洗钱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白某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资犯罪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某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方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最终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白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方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3.案例评析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办理上游非法集资犯罪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发现方某某通过股票交易转移、转换的有价证券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推动对方某某以洗钱罪刑事立案。同时,调取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依托与市证监局的合作机制,引入证券领域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资金去向、主观明知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通过证据开示等工作,促使“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成功办理利用证券交易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洗钱犯罪。
反洗钱知识普及
一、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二、如何防范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自身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市民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为“成人之美”而出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自身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自身诚信状况受损。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金融账户不仅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要用自己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账户将逐一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
3.切勿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
金融机构将消费者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消费者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为了避免大额交易而拆分交易,则有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4.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5.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
开办业务时,带好身份证;
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
他人代办理业务时,出示双方身份证件;
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