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改车辆用途跑网约车?事故理赔难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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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陈女士是一位职场妈妈,2024年末为自家代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2025年中,看到身边朋友兼职跑网约车补贴家用,陈女士也动了心:“我只是偶尔周末接单,又不是专职跑,应该不会有问题。”她没告知保险公司,便悄悄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开始利用私家车接单。

 12月的一个周末,陈女士载客途中疏忽撞到路边护栏,导致自己车辆及护栏受损,预估维修费用一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核查时发现,陈女士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内,有多次网约车平台出单记录,明显超出家庭自用范畴,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一千余元护栏损失,对商业险部分予以拒赔。这意味着,陈女士自己车辆一万余元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我只是偶尔跑几单,怎么就不能理赔了?”陈女士十分委屈,可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网约车订单记录和保险条款,她却无力反驳。原本想赚点零花钱,没想到“捡了芝麻掉了西瓜”。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陈女士将投保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的私家车,擅自用于网约车营运,发生事故后商业险遭拒赔,核心原因是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陈女士遇到的尴尬情形,小常保作如下提醒:

1.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投保时应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如实申报使用性质,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真实用途。家庭自用车与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差异较大,违规投保终将得不偿失。

2.变更用途务必通知保险公司:若需将非营运车辆转为网约车等营运用途,必须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前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变更手续,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心存侥幸擅自改变用途,否则发生事故后商业险可能面临拒赔。


【以案说险】私改车辆用途跑网约车?事故理赔难如愿
2026-01-13

案例简介

陈女士是一位职场妈妈,2024年末为自家代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2025年中,看到身边朋友兼职跑网约车补贴家用,陈女士也动了心:“我只是偶尔周末接单,又不是专职跑,应该不会有问题。”她没告知保险公司,便悄悄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开始利用私家车接单。

 12月的一个周末,陈女士载客途中疏忽撞到路边护栏,导致自己车辆及护栏受损,预估维修费用一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核查时发现,陈女士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内,有多次网约车平台出单记录,明显超出家庭自用范畴,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一千余元护栏损失,对商业险部分予以拒赔。这意味着,陈女士自己车辆一万余元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我只是偶尔跑几单,怎么就不能理赔了?”陈女士十分委屈,可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网约车订单记录和保险条款,她却无力反驳。原本想赚点零花钱,没想到“捡了芝麻掉了西瓜”。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陈女士将投保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的私家车,擅自用于网约车营运,发生事故后商业险遭拒赔,核心原因是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陈女士遇到的尴尬情形,小常保作如下提醒:

1.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投保时应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如实申报使用性质,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真实用途。家庭自用车与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差异较大,违规投保终将得不偿失。

2.变更用途务必通知保险公司:若需将非营运车辆转为网约车等营运用途,必须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前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变更手续,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心存侥幸擅自改变用途,否则发生事故后商业险可能面临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