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李某(订货方)与王某(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一批货运,承运人刘某通过某平台承接了此单货物运输业务,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该业务发布人郑某支付信息费及货物损失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出具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被保险人为货主李某。运输途中,刘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向货主理赔15万元后,向刘某及挂靠公司追偿。刘某辩称已支付保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第一,刘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其操作不当导致货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二,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归属于货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方(刘某)代位求偿。刘某支付保费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挂靠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刘某赔偿15万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本案提醒货运行业经营主体:货物运输保险≠物流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货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承运人追偿。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保险公司赔付后无权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切勿误以为替货主支付保费就能免责。 应结合自身经营风险,正确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才能真正分散赔偿责任风险。
(一)案件简介
李某(订货方)与王某(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一批货运,承运人刘某通过某平台承接了此单货物运输业务,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该业务发布人郑某支付信息费及货物损失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出具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被保险人为货主李某。运输途中,刘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向货主理赔15万元后,向刘某及挂靠公司追偿。刘某辩称已支付保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第一,刘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其操作不当导致货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二,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归属于货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方(刘某)代位求偿。刘某支付保费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挂靠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刘某赔偿15万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本案提醒货运行业经营主体:货物运输保险≠物流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货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承运人追偿。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保险公司赔付后无权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切勿误以为替货主支付保费就能免责。 应结合自身经营风险,正确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才能真正分散赔偿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