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
0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要件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0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表现形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什么是非法集资?
0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要件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0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表现形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