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理性看待保险价值,远离非法欺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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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老张与老李闲聊时提到自己此前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早年购买的医疗险和重疾险报销了大部分费用实实在在给他减轻了不少负担。老李听后误以为“买保险后生病还能有结余,很划算”,随即也为自己投保了类似的保险组合。

然而投保后,老李的心态逐渐发生变化。他开始纠结于“什么时候能用上保险”,甚至觉得“如果不用上,保费就白交了”。在这种急于“兑现”保单价值的焦虑心态驱使下,老李轻信了网络上“代办理赔、包装病历、快速获赔”的非法广告在不法分子的诱导下,他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并支付了所谓“代理费”,试图通过编造虚假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最终,该骗局被保险公司识破老李不仅没有获得赔款,还损失“代理费”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老李因急于让保险“回本”,轻信了骗子“包装理赔”的诱骗话术,不惜伪造保险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这不仅违背了保险“保障风险、补偿损失”的根本宗旨,更让他从一名本应受保障的消费者,沦为保险诈骗的参与者。其后果不仅面临保险公司拒赔、保费损失,还被骗取了“代理费”,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可谓人财两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风险提示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只有理性投保、合法理赔,才能真正为生活保驾护航。小保在此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核心在于风险保障与经济损失补偿而非投资理财、赚取收益的工具,不存在“保费白交”的说法缴纳保费是为未知风险购置保障,未发生风险是幸运之事,切勿抱有“回本、获利”的错误心态。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2、警惕“代办理赔”陷阱:凡声称可通过伪造材料、包装病等方式协助理赔的中介,均属非法。如有退保必要,请您务必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

3、勿触法律红线:理赔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保险事故保险诈骗是刑事犯罪行为,绝非普通合同违约。一旦涉及,不仅将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费损失,还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4、主动提高防范意识: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理赔时如实提供材料,切勿心存侥幸。如遇可疑的诱导或诈骗信息,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反映。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内容仅供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业务承诺或理赔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以保险单、产品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敬请知悉。


【以案说险】理性看待保险价值,远离非法欺诈陷阱
2026-03-13

案例简介:

老张与老李闲聊时提到自己此前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早年购买的医疗险和重疾险报销了大部分费用实实在在给他减轻了不少负担。老李听后误以为“买保险后生病还能有结余,很划算”,随即也为自己投保了类似的保险组合。

然而投保后,老李的心态逐渐发生变化。他开始纠结于“什么时候能用上保险”,甚至觉得“如果不用上,保费就白交了”。在这种急于“兑现”保单价值的焦虑心态驱使下,老李轻信了网络上“代办理赔、包装病历、快速获赔”的非法广告在不法分子的诱导下,他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并支付了所谓“代理费”,试图通过编造虚假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最终,该骗局被保险公司识破老李不仅没有获得赔款,还损失“代理费”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老李因急于让保险“回本”,轻信了骗子“包装理赔”的诱骗话术,不惜伪造保险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这不仅违背了保险“保障风险、补偿损失”的根本宗旨,更让他从一名本应受保障的消费者,沦为保险诈骗的参与者。其后果不仅面临保险公司拒赔、保费损失,还被骗取了“代理费”,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可谓人财两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风险提示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只有理性投保、合法理赔,才能真正为生活保驾护航。小保在此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核心在于风险保障与经济损失补偿而非投资理财、赚取收益的工具,不存在“保费白交”的说法缴纳保费是为未知风险购置保障,未发生风险是幸运之事,切勿抱有“回本、获利”的错误心态。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2、警惕“代办理赔”陷阱:凡声称可通过伪造材料、包装病等方式协助理赔的中介,均属非法。如有退保必要,请您务必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

3、勿触法律红线:理赔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保险事故保险诈骗是刑事犯罪行为,绝非普通合同违约。一旦涉及,不仅将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费损失,还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4、主动提高防范意识: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理赔时如实提供材料,切勿心存侥幸。如遇可疑的诱导或诈骗信息,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反映。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内容仅供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业务承诺或理赔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以保险单、产品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敬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