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缩水投保”要不得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高危爆破作业的企业,公司共有50名员工,其中10人从事现场爆破。在为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为了降低保费成本,A公司只选取了这10名风险最高的现场爆破人员,而未将其余员工纳入投保清单中,并打算投保后从这10名员工的当月薪水中扣减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接到A公司的投保申请后,通过比对该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员名单与其社保登记信息,发现参保人数存在严重出入(社保登记共50人,投保仅10人)。经进一步了解问询,保险公司查实A公司存在“选择性投保”及“向从业人员摊派保费”的违规行为。保险公司随即向A公司发出警示,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需按照全员实名投保、由企业足额支付保费后,方可予以承保。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集中暴露了A公司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的两大典型违规行为:
1、保障范围“缩水”,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A公司仅为一线爆破工人投保,将其余人员排除在外,明显违反了“全员覆盖、同标准”的法定要求。
2、保费来源违规,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A公司直接从工人工资中扣减保费,属于明确的违规行为,且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三)风险提示
本案中,A公司选择性投保、向员工摊派保费是明确的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投保的非一线员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无法获得保险赔付,企业需自行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直接从工资中扣减保费的操作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或仲裁。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能“来单就收”,必须履行必要的核查义务,比对社保人数、核实企业用工情况,防范选择性投保,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投保意图(如少保、漏保、摊派保费)时,应当拒绝承保、要求其纠正,并开展普法告知,避免自身卷入违规业务。
安责险“缩水投保”要不得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高危爆破作业的企业,公司共有50名员工,其中10人从事现场爆破。在为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为了降低保费成本,A公司只选取了这10名风险最高的现场爆破人员,而未将其余员工纳入投保清单中,并打算投保后从这10名员工的当月薪水中扣减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接到A公司的投保申请后,通过比对该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员名单与其社保登记信息,发现参保人数存在严重出入(社保登记共50人,投保仅10人)。经进一步了解问询,保险公司查实A公司存在“选择性投保”及“向从业人员摊派保费”的违规行为。保险公司随即向A公司发出警示,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需按照全员实名投保、由企业足额支付保费后,方可予以承保。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集中暴露了A公司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的两大典型违规行为:
1、保障范围“缩水”,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A公司仅为一线爆破工人投保,将其余人员排除在外,明显违反了“全员覆盖、同标准”的法定要求。
2、保费来源违规,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A公司直接从工人工资中扣减保费,属于明确的违规行为,且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三)风险提示
本案中,A公司选择性投保、向员工摊派保费是明确的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投保的非一线员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无法获得保险赔付,企业需自行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直接从工资中扣减保费的操作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或仲裁。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能“来单就收”,必须履行必要的核查义务,比对社保人数、核实企业用工情况,防范选择性投保,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投保意图(如少保、漏保、摊派保费)时,应当拒绝承保、要求其纠正,并开展普法告知,避免自身卷入违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