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先生于2020年开始投保某百万医疗险,每年按时缴费投保。2025年9月,受保险代理人P的误导(P宣称可无条件升级至A公司“保费更低、保障更全”的新医疗险),终止了原百万医疗险缴费并投保了A公司新医疗险。然而,代理人P未充分提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既往症的限制条款。 数月后,王先生因既往症(高血压并发症)住院治疗,向A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赔,理由是“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结论,按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合同”。此时,原百万医疗险因停缴已失效,王先生面临高额医疗费负担,且无法回溯原保障。
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消保提示
1、避免轻易停缴原保单,尤其是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若需调整保障,应确保新旧合同衔接连贯,避免在“保障空窗期”面临风险时无法得到保障。
2、转保前,消费者应审慎核实产品条款并对比保障范围,重点关注转保条件、健康告知、保障内容、等待期、既往症等免责条款。
3、对保险代理人关于“保费更低”“保障更全”等主观宣传保持警惕,验证代理人资质。
消费者应留意,保险是长期风险管理工具,任何转保决策须基于全面信息比对和专业咨询,切莫因短期利益牺牲核心保障。
案例简介 王先生于2020年开始投保某百万医疗险,每年按时缴费投保。2025年9月,受保险代理人P的误导(P宣称可无条件升级至A公司“保费更低、保障更全”的新医疗险),终止了原百万医疗险缴费并投保了A公司新医疗险。然而,代理人P未充分提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既往症的限制条款。 数月后,王先生因既往症(高血压并发症)住院治疗,向A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赔,理由是“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结论,按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合同”。此时,原百万医疗险因停缴已失效,王先生面临高额医疗费负担,且无法回溯原保障。
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消保提示
1、避免轻易停缴原保单,尤其是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若需调整保障,应确保新旧合同衔接连贯,避免在“保障空窗期”面临风险时无法得到保障。
2、转保前,消费者应审慎核实产品条款并对比保障范围,重点关注转保条件、健康告知、保障内容、等待期、既往症等免责条款。
3、对保险代理人关于“保费更低”“保障更全”等主观宣传保持警惕,验证代理人资质。
消费者应留意,保险是长期风险管理工具,任何转保决策须基于全面信息比对和专业咨询,切莫因短期利益牺牲核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