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实现风险与保障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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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7:49:20 0

案例回顾

赵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单上赵某以个人名义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某天,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该车辆注册了某网约车平台,出险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但赵某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改变的情况,也未对保单进行相关批改。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不予赔偿,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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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赵某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营运后,使用频率、行驶里程、载客环境均显著改变,车辆危险程度远超家庭自用车,其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且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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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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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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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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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均提到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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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提示

保险产品的定价和承保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评估风险等级的关键因素。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在保险期间内,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交管部门申报更新信息,并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以实现保险保障与实际风险相匹配,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理赔纠纷。

切勿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事故损失无法获得理赔,最终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以案说险 | 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实现风险与保障相匹配
2026-06-24

案例回顾

赵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单上赵某以个人名义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某天,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该车辆注册了某网约车平台,出险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但赵某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改变的情况,也未对保单进行相关批改。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不予赔偿,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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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赵某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营运后,使用频率、行驶里程、载客环境均显著改变,车辆危险程度远超家庭自用车,其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且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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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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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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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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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均提到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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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提示

保险产品的定价和承保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评估风险等级的关键因素。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在保险期间内,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交管部门申报更新信息,并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以实现保险保障与实际风险相匹配,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理赔纠纷。

切勿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事故损失无法获得理赔,最终自行承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