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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

未按规定交强险过期将被罚款

车辆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你的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
(一)交强险过期与2倍罚款
刘畅上年为爱车宝来买的交强险已经过期,由于工作忙,刘畅无暇顾及此事,依旧开车上路。恰逢交警盘查,刘畅主动承认自己交强险过期未续的责任,希望交警枉开一面。
交警在对刘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后,鉴于刘畅的态度比较积极,勇于承认错误,坚持按照规定对其处以交强险2倍的罚款。而刘畅也因此得了一个大教训,再忙也要及时续保,否则罚款可能只是最轻的后果。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交警对刘畅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的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
当然如果刘畅之前选择了太平洋网上投保,那么他在交强险过期后第一时间登陆太平洋官网,就可以续保,最快只需要3分钟就能搞定,省时省心,他也不用提心吊胆躲着警察了。
(二)交强险过期与承担全责
张大名是位握了30年方向盘的老驾驶员。由于爱车处在交强险到期还未续上的“空当期”,老张想着先去办个事再立马去续保。结果就在这个节点上,老张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被伤者告上法庭。虽然交警认定他是次要责任,法院也承认交警的这个认定没问题,但在具体赔偿上,却要按照老张全责来算。
听上去,老张好像很亏很冤枉。但因为老张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公司不会为这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官做出的判定由老张来赔偿,赔偿的具体额度则按交强险相应的限额范围来赔,这也是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
老韩在实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赔了个全责,对开车的人来说都是个教训。不但车险投保很关键,续保同样很关键。鉴于目前很多年轻车主工作忙,平时又基本网上工作的特点,选择太平洋网上车险,方便快捷地进行投保和续保,省钱省心,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以上就是我们对交强险过期与2倍罚款以及交强险过期与承担全责进行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同时,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随时打电话进行咨询。

南通海安关于交强险过期加上59次违章 驾驶人面对处罚竟“耍赖”

6月12日下午,南通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交警在海安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施例行检查时,查获一辆交强险已经过期的轿车,在通过警务通核查时,交警又发现这辆车有多达59次违章行为没有处理,得知自己即将面临严厉的处罚,驾驶员竟然跟执勤交警耍起了无赖。
据交警介绍,当时这辆轿车从海安西收费站下高速被拦停下来,他们在查验交强险时,发现车子前档玻璃上粘贴的交强险标志已经过期。
随后,交警在核查车辆信息时,进一步发现这辆轿车之前竟然有多达59次违章。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幕,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驾驶人耍起无赖还不罢休,随后,这名司机索性把车子丢弃在大队,拒不接受处理扬长而去。

交强险过期了会罚款吗?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没有交强险,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不能通过年检。如果交强险到期了不续缴保费,造成交强险过期,车主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因此,如果交强险过期,车主一定不要开车上路,应尽快到保险公司营业厅、4S店等代理机构或者联系保险营销员办理续保。相关处罚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强险过期的危害

众所周知,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如果交强险到期以后车主仍然不续保,出现过期晚交的情况,就面临着保障缺失的风险,如果这个时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需要车主自己负担。交强险可以提前续保吗?

许多车主害怕自己有事耽误了交强险续保,因此想要提前续保,这又是否可以呢?一般来说,在交强险到期之前的40-50天以内都可以提前办理交强险的续保手续。许多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到期40-50个工作日之前,给车主发送续保提醒短信,提醒车主及时为爱车续保,避免脱险期间上路的情况出现,因此,如果自己记不住续保时间,可以留意保险公司的短信。

交强险过期了究竟怎么处理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你的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不然就会成为裸车,给你的用车生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交警对刘畅的处废法合情合理。现在的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由于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交交强险,除了不能通过年检,还可能被行政处罚。根据《交强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按规定,交强险只能一年一保。

  此外,由于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消费者卖二手车交强险没到期可实现退保绝大部分车主在买卖二手车时都会对价格普遍关注,却鲜有想到把未过期限的车险退保变现,或者计入旧车提高卖车的价格。还有部分不知情的车主,把剩余车险价值拱手相送。前不久,唐先生把开了3年的车卖了,接着又买了辆新车。他以为车都卖了留着保单也没啥用,就顺水推舟把保险给了买主。在一次聚会中,听朋友说未到期的保费可退或者加价卖掉,唐先生后悔莫及,卖车的时候确实不知道车险也能退保,车行经理也没说保险没到期的机动车可以卖得高些。

  机动车保单是很多车主卖车时最容易忽视的细节。专家告诉我们,很多车主在卖车时通常会根据机动车的年限、公里数、磨损度等不同进行定价,不少前来卖车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连一句车险的话都没有提起过,有的车主卖完车后把保单束之高阁,有的则连同保单一起过户给了新车主。

租赁车交强险过期未续保 出了车祸应该找谁?

据《青年报》报道,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价款购买所租赁的这辆车。有车族高先生也选择了这种方式并最终购入一辆小轿车,但“新车”到手没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时交强险恰恰已过期。
面对无人续保的交强险,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争议焦点]租赁合同到期 无人为交强险续保 2010年10月12日,高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13个月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车辆。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万余元的价格留购这辆车。双方在租赁期间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本只需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高先生名下,双方的合作便顺利告一段落。没想到高先生还未成为“真正的车主”,就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才发现这辆车的交强险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经过了承保期且过期后未按约投保,这起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3年,受案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伤者12万余元。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连带责任赔偿款7.9万余元,高先生支付4万余元。 时隔一年,汽车租赁公司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该公司支付连带赔偿款7.9万余元。
同时,高先生也反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 租赁车辆因交强险脱保所产生损失的过错究竟应由哪方承担?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各有各的说法。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写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代为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车辆盗抢险,并在整个租赁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保险的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此,肇事车辆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先生承担。 高先生则辩称:“在租赁期间,交强险就已经过期了,是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尽到保险义务人的职责,才导致我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强险的赔偿!” [法院说法]车辆使用人、管理人各有过错 法院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交强险投保的约定均明确要求处于融资租赁期间内,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融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故双方合同约定并不适用。第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租赁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该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其对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第三,高先生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未办理转移手续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且其在使用车辆时,作为驾驶人亦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情况下也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故高先生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亦存在使用过错。 综上,双方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6万余元。遂判决高先生在期限内向汽车租赁公司补齐余款。
据《青年报》报道,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价款购买所租赁的这辆车。有车族高先生也选择了这种方式并最终购入一辆小轿车,但“新车”到手没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时交强险恰恰已过期。面对无人续保的交强险,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租赁合同到期 无人为交强险续保 2010年10月12日,高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13个月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车辆。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万余元的价格留购这辆车。双方在租赁期间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本只需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高先生名下,双方的合作便顺利告一段落。没想到高先生还未成为“真正的车主”,就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才发现这辆车的交强险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经过了承保期且过期后未按约投保,这起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3年,受案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伤者12万余元。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连带责任赔偿款7.9万余元,高先生支付4万余元。
时隔一年,汽车租赁公司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该公司支付连带赔偿款7.9万余元。同时,高先生也反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
租赁车辆因交强险脱保所产生损失的过错究竟应由哪方承担?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各有各的说法。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写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代为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车辆盗抢险,并在整个租赁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保险的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肇事车辆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先生承担。 高先生则辩称:“在租赁期间,交强险就已经过期了,是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尽到保险义务人的职责,才导致我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强险的赔偿!”
[法院说法]车辆使用人、管理人各有过错 法院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交强险投保的约定均明确要求处于融资租赁期间内,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融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故双方合同约定并不适用。第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租赁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该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其对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第三,高先生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未办理转移手续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且其在使用车辆时,作为驾驶人亦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情况下也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故高先生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亦存在使用过错。 综上,双方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6万余元。遂判决高先生在期限内向汽车租赁公司补齐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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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短期交强险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仍赔钱

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谎称自己的车是临时号牌,并投保了短期交强险。保险期后,该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交强险部分。昨日获悉,新津县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导致没有投保短期交强险资格的车主投保了短期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5万元。

2008年8月,叶华权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转让给胡达奎,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2月,宋星佛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这辆车。在为这辆车办理交强险时,车主谎称这辆车的号牌是临时的,即将要转让到外地,但并没有实际向保险工作人员出示临时号牌的相关证据。今年2月,宋星佛驾驶该车由新津向蒲江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车祸,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玉良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玉良承担主要责任,宋星佛承担次要责任。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期限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部分。

随后,张玉良的家属将宋星佛、叶华权、胡达奎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9.8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如无法定条件,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在审查肇事车的投保材料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只为肇事车投保了一个月的交强险。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婚车上路与公交车相撞 婚车当天的交强险过期怎么办

婚车上路与公交车相撞后被认定无责,但因婚车当天的交强险过期,被客运公司起诉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乘客受伤的损失。近日,经密云法院调解,婚车车主给付客运公司2000元。

2011年12月17日是李某做新郎结婚的日子。当天,李某的朋友张某驾驶李某的车去接亲,行驶至密云县时与公交车相撞,导致公交车上4名乘客受伤。李某得知此事后赶紧安排其他车辆接亲。

交通大队认定公交车司机全责。

【车险理赔流程,买车险注意事项】客运公司为受伤乘客支付医药费、误工费4435元。不巧的是,李某的车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过期,客运公司认为,李某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起诉要求其赔偿公司为乘客垫付的4435元。

法院认为,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应由李某自行负担。开庭时,李某自愿给付客运公司2000元现金。

就交强险来说,该车险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机动车的拥有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等都应该依然缴纳交强险,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交强险费用的,相关的交管部门在发现之后就可以扣留车辆,并且通知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及时缴纳交强险费用,并且缴纳保险费用2倍的罚款。看到这里,我们应该就已经清楚了交强险办理的重要性,一旦逾期没有缴纳开车上路,毫无疑问就是“顶风作浪”。

交强险过期了怎么办

曾先生来电咨询:不久前他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前期入院治疗,曾先生已垫付6万余元,肇事司机一直以没有钱、借不到钱等理由搪塞,而车主认为自己并非驾驶员,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另外,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事发时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也拒绝了赔付要求。曾先生想知道,他的损失谁来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曾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未及时办理交强险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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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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