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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如何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

现在社会,闪婚闪离不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了,喜欢就自然结婚,相处不了自然离婚。说到离婚,这时有人说“保险能做到离婚不分,欠债不还”。事实真的如此吗?这样的说法其实是不太正确的。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离婚后,保险算不算共同财产吗?该如何分割?如何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想要知道上文问题的答案,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获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另一方的许可。个人财产是归属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离婚与否而发生变更。

1、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财产呢?《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了,保险该如何分割?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婚前投保若保险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投保的,且保费也是婚前交的,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该保单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所买的年金保险等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可若婚后利用婚前保险收益再次投资的,那么这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二、婚后投保

1、父母给孩子买的保险《婚姻法》第17条第(四)条后半句: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若夫妻一方的父母明确约定赠与或遗产继承属于其孩子个人的,这样保单就有了巨大的财产保全优势,归为婚内个人财产。因而,父母配置保单明确被保者是他们的孩子,就算是婚后买的,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交费婚后夫妻共同缴费配置的保险,因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不管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买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购买的,归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可分割已经交的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3、各类人身保险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保者发生人身伤害或疾病等而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的,参照《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所以,这部分保险金归为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者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就具有保险利益,婚姻关系解除对保单的继续有效是不产生影响的。

而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很多长期保单若在缴费期间内选择退保,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因为客户只能拿回账户的现金价值。最好的办法还是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后,一方补偿另一方等额的现金价值,并进行受益人变更,让保障延续下去。如何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想要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就要做好婚前财务隔离。

若是已经结婚了,财产分不清是不是个人的了,那么要做好婚后财务隔离。婚后财务(保险)隔离要这样做:

1、受益人设置受益人分为两种情况: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也即由自己决定钱给谁、给多少,出险,保险公司按你的分配赔偿。若无指定受益人,那么出险后,保险金依据继承法顺序来领取了。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多人于婚姻期间配置保险,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配偶”,落款并没有写具体姓名。离婚时也没想起要处理保险事宜,若以后被保者再次结婚,一旦出险,受益人是原配or现任配偶,常常会引起纠纷。此外,虽然夫妻给孩子配置的保险属于赠予归个人所有。可一旦孩子发生意外,无论夫妻是不是离婚了,都是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获得保险金(继承遗产)。

举个例子:王女士在自己的女儿萌萌出生后,给萌萌买了一份意外险,并指定夫妻双方为受益人,后来她和丈夫李先生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她,孩子的意外险保费也是她一直在交。可不幸的是,在一次出国旅游过程中,母女发生意外死亡。此后,孩子的外公、外婆与孩子的父亲争夺孩子的身故保险金,二老表示:“孩子是我女儿和我们夫妻养的,保费也是我女儿交的,孩子的父亲啥都不出,这笔钱跟他没关系”。问题来了,这笔保险金会落在谁的手里呢?答案是孩子的父亲!

原因有两点:第一,保单的受益人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由于母亲身故失去了受益权,只剩下孩子的父亲了,因而孩子的身故保险金由其父亲获得;

第二,如果这个保单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就会依据孩子的遗产来处理这份保险金。而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亲,姥姥、姥爷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最后的结果还是由孩子的父亲获得。只有在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时候,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获得。因而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后变更受益人十分重要!一定要重视,及时更改,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应该怎么做若想利用保险进行婚后财产隔离,可以利用自己父母的配合来进行。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例子:杜女士由于各种原因想“离婚”,此时她想要做财产隔离,她是这么做的:把自己手头上的钱赠予父母,让父母给自己配置寿险,并指定杜女士自己为受益人;杜女士也可以这样操作:把钱赠予父母,让父母给自己配置年金险,并让父母去公证该份保单只赠与给杜女士自己;还可以赠予一份寿险给自己父母,受益人指定为杜女士自己。如此杜女士通过父母成功地把资产进行隔离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公证是必要且有效的取证手段哦!

写在最后:今天把“离婚后,保险算共同财产吗?该如何分割?”这些问题给大家讲解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说到离婚,实际上是件复杂的事,分割财产、房屋等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所以,还是建议大家仔细全面阅读一下婚姻法,把里面的一些重点标注一下,不懂的问题要弄明白,这样对维护自身的财产利益也是很有帮助的。

理赔纠纷怎么产生的?如何规避保险理赔纠纷

大多数人买保险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不考虑理赔纠纷,一旦他们有这方面困难的时候,索赔纠纷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一旦出现,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很难跨越障碍。

1.健康告知没做好造成的纠纷

首先,很多时候争议都是从健康告知引起的,要么是故意隐瞒不报,要么就是自己也忘记了。这个时候就提醒消费者,提前做好健康告知是很重要的,要认真对待这件事,不然出了纠纷就变得很麻烦了。

2.理解条款不到位造成的纠纷

保险的条款确实是很多的,也有很多人投保前看到那么多条款,就懒得一条一条去读了,如果不仔细看条款,对条款里的内容理解不到位,很容易给理赔带来麻烦。就算觉得条款太多,一一看下来麻烦,那至少保障内容和免责条款也一定要好好看看。

3.未达到理赔标准造成的纠纷

只要情况不符合保险条款所描述的理赔特质之一,就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有些意外要看情况,主要是因为保险定义的“意外”,值得都是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所以如果可能涉及到个人体质造成的事故,就可能不符合要求。

4.购买与需求不符产品造成的纠纷

这种情况,一般是都没有仔细看产品,就看了看保额好像特别高,就买了,结果真的出险了,却发现这个产品的理赔标准根本不符合自己的情况。

5.如何避免理赔纠纷

其实,对于理赔纠纷的解决,最好提前做好预案。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它们。基于以上原因,其实只要仔细阅读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代理人就足够了。这样,即使你不明白条款和条件,可靠的代理商也会为你解释,并帮助你选择正确的产品。

仲裁是什么,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

  财产保险公司与当事人有保险合同纠纷。它的价值只有一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和客户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当被保险人收到付款后,他忏悔并提出新的要求。为达到目的,当事人就吃住在保险公司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室秩序被破坏,矛盾激化。后经西安保险仲裁站上门设立仲裁庭,当天就开庭、结案。仲裁结果保险公司满意,当事人更满意。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机制,人们不诉诸法院,而是诉诸私人机构。在中世纪,商人更喜欢这种方法,商人之间的纠纷由商界长辈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拓宽,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调解、诉讼、仲裁三种纠纷处理机制中,无论以调解、裁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险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险特色,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这是因为仲裁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保护了商业机密,特别是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适合解决小额保险纠纷;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笔者专程赶赴西安,采访了首先将仲裁机制引入到保险行业的西安保险仲裁站站长、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主任陈。

  据陈介绍,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证券保险仲裁站位于陕西省保险业协会。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员、20多名仲裁调解员和20多名专家顾问。这些仲裁员和仲裁调解员中,既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教授和保险业内专家。

  陈说,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调解,而且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决,当事人疲于应付的现象,也可能尽快从保险争议中脱身。陕西某财险公司与西藏某一单位为一机动车赔偿案件,关于修理过程中是否应更换汽车车顶,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一案件,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汽车修理知识。而且西藏车主不能在西安滞留很长时间,到法院去费时费力。后来通过仲裁站,在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到执行的全过程,真正起到了解决保险纠纷“短、平、快”的作用。

  几年来,西安保险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处理保险纠纷的探索性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仲裁机制对化解保险纠纷特别是小额保险纠纷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签订保险仲裁合同80多万份,合同价值近2000亿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执行率达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达到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执行。

  西安保险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陈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业协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自己的经历,全国各地的同事纷纷前来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年会上,西安保险仲裁站的经验,也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

保险专家教您选保险,怎样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一直在快速发展,保险业的总资产迅速增加。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也有所增加,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条款不合理、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不足、投保人缺乏诚信告知。对此,建议从以下几点防范纠纷:货比三家,独立选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特别地,我们需要提醒您,为了保障大家自身的利益,大家在投保的时候由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并且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安全需求是不同的。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和投资,是消费者自身最为了解的。实话实说,切莫隐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出险之后具备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则,市民投保时一个不经意的 隐瞒,可能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当消费者履行告知事实的义务时,他们必须在保险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消费者只提供口头信息,不填写健康信息栏的,保险公司可以隐瞒病情为由拒绝赔偿。

  研读条款,掌握术语。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时常发生夸大保单的保障性与分红性,刻意回避免责条款的情况。由于消费者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因此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

  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尽快研究保险条款,掌握保险术语的真实意义。例如,现金价值、初始成本与已支付保险费的关系、免除负债的可能情况、预期年化利率的结算、预期年化股利收入等。尊重合同,诚信投保。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提醒广大消费者,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仲裁是什么,仲裁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

  财产保险公司与当事人有保险合同纠纷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来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它的价值只有一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和客户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当被保险人收到付款后,他忏悔并提出新的要求。为达到目的,当事人就吃住在保险公司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室秩序被破坏,矛盾激化。后经西安保险仲裁站上门设立仲裁庭,当天就开庭、结案。仲裁结果保险公司满意,当事人更满意。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机制,人们不诉诸法院,而是诉诸私人机构。在中世纪,商人更喜欢这种方法,商人之间的纠纷由商界长辈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拓宽,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调解、诉讼、仲裁三种纠纷处理机制中,无论以调解、裁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险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险特色,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这是因为仲裁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保护了商业机密,特别是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适合解决小额保险纠纷;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笔者专程赶赴西安,采访了首先将仲裁机制引入到保险行业的西安保险仲裁站站长、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主任陈。

  据陈介绍,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证券保险仲裁站位于陕西省保险业协会。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员、20多名仲裁调解员和20多名专家顾问。这些仲裁员和仲裁调解员中,既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教授和保险业内专家。

  陈说,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调解,而且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决,当事人疲于应付的现象,也可能尽快从保险争议中脱身。陕西某财险公司与西藏某一单位为一机动车赔偿案件,关于修理过程中是否应更换汽车车顶,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一案件,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汽车修理知识。而且西藏车主不能在西安滞留很长时间,到法院去费时费力。后来通过仲裁站,在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到执行的全过程,真正起到了解决保险纠纷“短、平、快”的作用。

  几年来,西安保险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处理保险纠纷的探索性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仲裁机制对化解保险纠纷特别是小额保险纠纷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签订保险仲裁合同80多万份,合同价值近2000亿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执行率达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达到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执行。

  西安保险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陈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业协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自己的经历,全国各地的同事纷纷前来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年会上,西安保险仲裁站的经验,也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

网上团购重疾险博眼球怎么做, 免体检获致日后纠纷多

  最近,记者一位保险代理人那里获悉,该公司免于体检的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严重疾病保险)只剩下最后一天了。他告诉记者,公司以前只对购买不超过30万份保险的40岁以下客户免于体检,而8月份公司在北京推出了一项特殊政策,规定购买不超过60万份保险的40岁以下客户可以免于参加体格检查。

  我们主要想赢得高端客户,有些客户想买高级的保险,但也觉得体检比较麻烦,或者因为工作繁忙,没有特别的时间去体检。自从国有企业的推广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为高端客户服务。如果医疗豁免担保的改进进展顺利,根据数据,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增加医疗豁免担保。特工告诉记者。

  在一定时期内,方式对保险费规模的影响确实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

  免体检存纠纷隐患

  记者了解到,各家公司都有投大病保险免投保的项目,但各家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保额限制从10万到40万不等,主要是考虑到风险承受能力和客户需求的不同。

  因为免体检的重疾险保障额度有限,也给投保人投保带来了一定限制。既想享受免体检,又想享受高额保障的客户,只好选择购买多份来增加保额。

  记者也采访到一位投保人,她告诉记者当时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免体检的重疾险时,代理人就建议我再到别的公司购买一份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设立免体检条款,主要是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某保险经纪公司经纪人告诉记者每天投保的人那么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很大,比如30岁男性,买个10万的消费型大病保险,保费650元左右,不够在北京等一线城市的体检费用。

  大童保险某业务经理告诉记者,一般常规性体检,很多重大疾病体检不出来,而且对于年轻人来讲,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降低,所以体检的意义不大,又耗费成本。所以,一般保险公司只要求50岁以上的人必须体检。

  投保免体检对于消费者来说确实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可以省掉体检费,何乐而不为呢?但其中也隐含着风险。

  尽管可以免体检,但投保人也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身体状况,切莫抱有侥幸心理隐瞒重要信息;一旦有隐瞒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提高费率、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

  去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增加了一条无可争辩的条款,具体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未告知病史纠纷很容易引起,投保未告知病史的后果

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果病史被隐瞒,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可能发生纠纷。下面一则案例,就向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了解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来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案例;2000年6月,小陈(化名)为年近60岁的父亲陈某(化名)买了保险期限10年、保额为5万元的保险。2008年12月,父亲去世后,陈志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曾患肝癌,却未告知过往病史为由而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退回保费11745元。

小陈说,被告的保险推销员钟某(音译)上钩了保险单健康通知栏中提到的相关信息,反映了当时陈某的健康状况。其后,父亲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到医院体检,证明当时的身体检查合格。如今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及拒赔,行为属违约,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2008年住院期间显示过往病史是1998年曾因肝癌在医院进行肝叶部分切除术隐瞒了这一病史。

法院裁定,当被保险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保险推销员询问了有关当事人的健康情况,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了体检。取得医疗证明后,保险公司同意以书面形式申请保险,符合一般保险程序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被依法判决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保险索赔。

购买短期消费型保险如何避免纠纷,购买保险怎么避免纠纷

消费型保险,对很多朋友来说都不陌生了,有人非常喜欢,觉得这才是真正的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有人则坚决拒绝此类消费,认为如果不出险钱就拿不回来了,不划算。

本想只买一年的消费型保险,不料到期后依旧被保险公司从银行卡上直接划走保费,又被保险一年。最近,关于一年期保险续保条款不合理的投诉不时出现在网络上。

这到底是霸王条款,还是保险公司的贴心服务,一时众说纷纭。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多数医疗险、意外险等消费型保险若是通过银行卡划账,不少都会在到期后自动续保,如果客户没有主动通知保险公司终止该合同,保险公司每年会自动从您的账户里扣钱,以保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此,记者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看清合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如果第二年不想续保,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若是有心一直投保,则应该在账户内留够足够的钱缴纳保费,以免因扣款不足而脱保。

而对于如何避免纠纷的问题,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虽然带有自动续保条款,在投保的时候,销售人员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而保险公司在扣款之前也应该告知投保人。此外,一些保险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果每次扣款时能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投保人,或许更人性些,这属于服务细节的问题,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些,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投保者,因为目前多数短期医疗保险、意外保险都是到期自动续保,若不想续保,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此外,投保时不要提供工资卡账户,最好办一张专门交保费的银行卡。若账户上无钱,保险公司过了缴费宽限期仍未扣款成功,保单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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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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