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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及缴费比例解读,失业保险动态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社会集中建立的社会保险。对于在劳动年龄内因非个人原因失业暂时中断生计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其收入损失,维持其基本生活,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职工必须办理和参加失业保险,这是我们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是为保障大家利益制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和计算公式单位部分=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个人部分=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1%失业保险如何领取和查询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领取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常按照高于社会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依国家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一150%,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保障失业保险的缴纳,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前未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他们的工作时间。需要进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查询时候需要登录当地的社会保障网站进行查询。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补充

去年年初,广东省新版失业保险条例出炉了,有闲暇的朋友们可以上网搜索了解一下,积累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保障认识,才能够适当的时候捍卫自身的保障权利。当然,大部分人还是会忽略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总有一种侥幸心理,但是有备无患,充分利用社会保障资源。
为了更全面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促进社会的稳定。一些地方由于待业人员居多,从而导致了当地治安比较差,当地行人人心惶惶,但自从地方政府出面建立了职业技术学校,免费提供当地待业人员学习技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无业游民的自身特点免费介绍工作,提高当地的就业率。从这一些事例就可以看出,就业率的保障非常重要,失业保险的保障也对于在职员工有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了新的补充,给予广大在职职工更宽广的就职空间。
失业保险条例补充的内容主要有六项,其中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问题进行了规范,原先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失业后,可以不回到原先工作的地方领取保险金,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补助金则要由之前参保的城市社保机构负责发放。但如果属于城镇户籍的离职人员,相比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员,可以有两个选择,既可以选择缴费地,也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只要到选定的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就可以按月享受失业金,直到找到工作。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新规定,如果缴费满一年,但是就职于两个以上岗位的,可以任选其中的缴费单位。这也为失业保险的保障提供了灵活性,但在这里小编还是建议各位在岗职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工作投一份保险,从而能够将意外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登录咨询太平洋人寿,给自己寻找一份最牢靠的保险。
也许五险一金中,相比较而言,更多在职人员更关心的是长远的养老问题和眼前的医保问题,甚至有些还会很用心的了解养老、医保的相关政策。但是很少人会去仔细了解失业保险条例,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只有等到被炒鱿鱼了,才傻愣愣的清醒过来,该如何做才能获得失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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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失业保险条例》增加求职补贴和生育保障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安排,贯彻落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仅了解有什么样的社保惠民政策,还清楚该怎么办,去哪办的需求。从9月22日起开通“解读社保”专栏,通过每天推送社保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保宣传工作力度,推进我省社保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比原条例,有哪些改变? 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比原条例,新条例提高了待遇,增强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新的《条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条例》还完善了医疗保障,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深圳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裁员挂钩缴费比例

“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稳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失业保险金”……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这是该条例实施14年以来首次修订。
稳定就业的单位可按不超过40%向下浮动缴费比例 根据条例,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益、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以及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缴费标准是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为每个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次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例此次保留了现有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取消了一次性困难补助,并通过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保障,保持失业人员总体待遇水平不变。
条例规定,同时具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此次拟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王璞说。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刘曙光则建议,进一步明确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条例并未对相关申请程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的金额、出现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后超支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追回作出具体规定,应予以完善。” 单位不参保将按两倍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 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初步设定了期限。凡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 而失业人员如果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任一情况的,从该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详解:六种情况停发失业保险金

天津频道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农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转移等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期限最长24个月内领取?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停发?涉及六种情况?2015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失业60日内办理?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发放。2015年1月1日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登记月份至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间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待遇,在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戒毒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农籍职工?有四种待遇?农籍职工按照以下情况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其在该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年限不满十二个月的,可以申请按照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后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2015年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每满1年领取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60%。?
?保险转移分四种情况?
?本市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其本市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但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外省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转入本市后,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到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本市户籍,在外省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或在外省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持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后,按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天津失业保险条例详解 六种情况停发失业保险金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农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转移等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期限 最长24个月内领取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停发 涉及六种情况 2015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 失业60日内办理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发放。
2015年1月1日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登记月份至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间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待遇,在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戒毒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农籍职工 有四种待遇 农籍职工按照以下情况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其在该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年限不满十二个月的,可以申请按照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后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2015年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每满1年领取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60%。
保险转移 分四种情况 天津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天津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但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外省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天津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转入天津后,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到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天津户籍,在外省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或在外省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持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后,按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给广大农民工带来更多实惠

农民工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了!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突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与旧条例相比,广大农民工可得到较多的实惠。
据介绍,新旧条例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均为个人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旧条例没有农民工个人缴费的规定,只由企业缴纳2%%,但农民工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新条例则规定,在企业务工的农民,若是合同制工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缴纳个人应承担的1%%,缴纳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不愿缴纳失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的农民工,其享受待遇基本同前,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由过去领取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提高到了60%%。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时建议失业保险条例须尽快修订

从今天至2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对全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保障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但河南省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仍十分薄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打击不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任务越来越重,与此不对应的是,河南省内一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格低、执法力量弱、办公经费无保障、办案装备落后,难以完成繁重的监察任务。
这位负责人认为,2002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如社会保险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保障等,仅靠正常规定或者临时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必须通过修订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消除制度缺陷。截至目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已实施13年,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失业保险的职能、参保范围、费率调整机制、失业金计发办法等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需尽快修订。
据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分成两个小组进行,分别到新乡、焦作、平顶山、南阳4市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其他14个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及监管情况,政府对社保事业的支持情况,社保机构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做法、经验和问题,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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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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