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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虚假报案不可取,切勿触碰“高压线”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某保险公司接到王某报案称其驾驶车辆在乡村小路碰撞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老李右腿膝盖受伤。

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现场查勘核实电动车与标的车碰撞后往左侧倒下,而老李右腿受伤右腿部位伤情与事故成因不符。

后期理赔员经过对案件资料的分析,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老李是从高处摔伤,且入院时间在报案“出险”前一天,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存在虚假报案情况,保险公司向王某说明保险欺诈的利害关系,在充分了解编造虚假不可取的原因后,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选择主动放弃案件索赔。

案例评析

本案中,老李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意外摔伤,因房东没有买保险亦未给其进行赔偿,其儿子同事系修理厂员工,在其儿子同事的指使下编造虚假交通事故企图骗取保险赔偿金,殊不知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案件被拒赔,甚至还触犯了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启示

一、坚守合同权益“保护伞”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二、筑牢道德风险“防火墙” 消费者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虚假报案。

三、谨防触碰法制“高压线”强化法治意识,谨防触碰高压线,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案说险】虚假报案不可取,切勿触碰“高压线”
湖南分公司 2023-09-22 3

以案说险——虚假报案不可取,切勿触碰“高压线”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某保险公司接到王某报案称其驾驶车辆在乡村小路碰撞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老李右腿膝盖受伤。

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现场查勘核实电动车与标的车碰撞后往左侧倒下,而老李右腿受伤右腿部位伤情与事故成因不符。

后期理赔员经过对案件资料的分析,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老李是从高处摔伤,且入院时间在报案“出险”前一天,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存在虚假报案情况,保险公司向王某说明保险欺诈的利害关系,在充分了解编造虚假不可取的原因后,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选择主动放弃案件索赔。

案例评析

本案中,老李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意外摔伤,因房东没有买保险亦未给其进行赔偿,其儿子同事系修理厂员工,在其儿子同事的指使下编造虚假交通事故企图骗取保险赔偿金,殊不知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案件被拒赔,甚至还触犯了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启示

一、坚守合同权益“保护伞”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二、筑牢道德风险“防火墙” 消费者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虚假报案。

三、谨防触碰法制“高压线”强化法治意识,谨防触碰高压线,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