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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友好消费环境,满足美好生活需求

、案例简介

新市民老王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购买保险时按其朋友的建议要求工作人员增加两千元绝对免赔额。工作人员如实告知了购买此险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老王不再要求增加绝对免赔额,在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介绍了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等情况后,老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工作人员制定的多款方案中自主选择了一款进行投保。一个月后,老王不慎发生了刮擦事故,自车损失一千八,在保险公司顺利获赔后,老王庆幸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合适的产品,提高了风险保障,顺利获得了赔款,主动向保险公司表达了谢意。

、案例评析

此案例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投保环节的案例。本案例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意向购买绝对免赔额,但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用举例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有需求的产品,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解释,消费者知晓保险产品后,选择不投保该险种的案例,提高了消费者风险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以及自主选择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自主选择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本案中,老王提出投保业务需求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介绍了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等情况,并结合其实际需求,推荐了几款适合老王的保险产品计划供其自主选择,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知情权。

、案例启示

1.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需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

2.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对于存在疑问的条款或义务,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将结合消费者情况,从专业角度,提供专业的介绍和建议,但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需求进行最终选择,切实维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3.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成功后,若发现投保时因“一时疏忽”,未能及时进行“如实告知”,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说险】构建友好消费环境,满足美好生活需求
湖南分公司 2024-03-15 5

构建友好消费环境,满足美好生活需求

、案例简介

新市民老王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购买保险时按其朋友的建议要求工作人员增加两千元绝对免赔额。工作人员如实告知了购买此险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老王不再要求增加绝对免赔额,在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介绍了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等情况后,老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工作人员制定的多款方案中自主选择了一款进行投保。一个月后,老王不慎发生了刮擦事故,自车损失一千八,在保险公司顺利获赔后,老王庆幸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合适的产品,提高了风险保障,顺利获得了赔款,主动向保险公司表达了谢意。

、案例评析

此案例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投保环节的案例。本案例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意向购买绝对免赔额,但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用举例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有需求的产品,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解释,消费者知晓保险产品后,选择不投保该险种的案例,提高了消费者风险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以及自主选择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自主选择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本案中,老王提出投保业务需求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介绍了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等情况,并结合其实际需求,推荐了几款适合老王的保险产品计划供其自主选择,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知情权。

、案例启示

1.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需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

2.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对于存在疑问的条款或义务,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将结合消费者情况,从专业角度,提供专业的介绍和建议,但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需求进行最终选择,切实维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3.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成功后,若发现投保时因“一时疏忽”,未能及时进行“如实告知”,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