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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

广州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将按统一要求推进

今天下午6时,广州市政府召开了第115次常务会议。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透露,广州肯定会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推进这项工作,在这个方面应该说我们没有什么创新,也不会有什么创新。
记者: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相同,全部参与社保,这会不会影响到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福利待遇?这次改革是否涉及到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广州是如何操作的?陈敏:因为条例是上个星期颁布之后有一个说法,在今年的7月1日开始这个条例的实施。我想说明的是,这个条例对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订,它是一种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说具体的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该如何操作,下一步国家还会在设计方面做具体的部署和安排。作为广州市来说,一定会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好这项工作。由于国家和省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所以我在这里也无法给大家透露过多的内容。
记者:在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城镇职工养老那一块的并轨,有没有什么新的突破?陈敏:第一个问题,其实我刚才已经回应了,没有更多要介绍的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广州市肯定会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推进,在这个方面应该说我们没有什么创新,也不会有什么创新,还得按照顶层设计的要求,积极稳妥地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推进好、落实好。www.cpic.com.cn,一个让你生活更便利的网站。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不会 吃掉 企业结存的养老金 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提供最新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查询 对于这种担忧,胡晓义的答案是 不会 。
《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会不会 吃掉 企业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这种担忧,胡晓义的答案是 不会 。《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胡晓义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是明确的,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的责任。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现在企业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比例关系大致是3:1,而事业单位就高得多,大概是2.5:1,机关更高,大概是2:1。
考虑到抚养比的不平衡,更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 关于资金筹措,胡晓义表示,如果要同时筹措1500多万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还要筹措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负担非常重。实际上,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
所以实际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样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目前财务安排上不存在问题。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营问题,是我们要长期谋划的重点,已经列入了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从“碎片化”到“大一统”

摘要:文章回顾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的起源,对历史上两次避免出现“碎片化”趋势所做的努力进行了评估,在总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两次改革未果的原因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动力、压力、推力和阻力,进而从经济发展、社会模式、文化传统与国民性3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养老金制度从“碎片化”走向“大一统”的深远意义。
最后,文章分析了养老金并轨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和一些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保障改革名义账户制“碎片化”制度作者简介: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研究员2015年1月3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虽然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该《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制度描述跃然纸上,它与已经运行了20多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几乎完全一致,这就印证了马凯副总理在“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的“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基本改革思路①:统账结合、双方缴费、待遇计发、两层结构等;意味着未来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不管是停留在目前统账结合这个制度结构上,与现行企业职工制度共同维持不变,还是采取两步走的改革思路,即并轨后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统账结合制度进一步升级,机关和事业人员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同一个制度;宣告中国养老金制度消灭“碎片化”,向“大一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公共部门在中国享有养老金特权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一、并轨改革与“碎片化”制度的历史嬗变(一)机关事业单位并轨改革的必然性与过去相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至少需要面对3个新常态:一是中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下行压力加大。
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GDP增长率为7.4%,创24年来新低②。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约束和投入提出了新挑战。二是劳动力流动逐渐加快,养老金并轨是大势所趋。以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并落户、农村和城镇劳动人口横向跨地区流动、公共和私人部门跨部门流动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力流动将成为新常态,这为全国建立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制度的便携性和适应人口流动性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三是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赡养率提高将加重养老金收支平衡压力。劳动年龄人口比重持续下降和老年赡养率持续走高将成为新常态,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能力必将面对新考验: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增长仅为13%,养老金支出增长却高达20%,而2012年的数据分别是18%和22%③,此前差距还要小一些。
(二)双轨制养老金的起源与发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前者恢复了国有企业传统的“国家/企业保险”制度,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后者意味着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体系,包括从退休收入的不同标准到资金来源等。这两个文件既标志着与改革开放政策相配套的退休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制度的恢复,旨在迅速解决由于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正常退休制度而遗留的历史问题。1978年颁布的这两个文件可被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建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一直实施至今的政策源头。
其实,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12月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是分别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制度雏形,尽管这两个制度分别只有15年和10年的历史,但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1978年在改革开放之初迅速建立适应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唯一参照系和重要出发点。这个分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把现代化建设和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逐渐扩大到非国有经济,亟需建立一个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就养老保险而言,随着20世纪80年代地方试点的铺开和不断试错的过程,90年代初思路逐渐清晰。
1993年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结合当时各地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两个实施方案供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择;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最终将各地不同账户比例、缴费比例等统一起来,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然而,由于政府机关的改革重心在横向上主要放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上,包括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最大限度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以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在纵向上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包括财权与事权的关系,财税体系重构等;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不断调整和规范政事关系,完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所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改革位居经济建设之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逐渐形成了一个双元结构或称双轨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统账结合、建立地方管理的基金池、待遇计发公式较为复杂、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缴费的现代保险制度,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始终以财政供养的传统退休制度为主。虽然20世纪90年代中期初建养老保险制度时,209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试点,实现了前端缴费改革,且大部分省、地、市甚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但由于其待遇计发方式没变,待遇水平没有改变,所以从待遇计发和融资属性看,机关事业单位仍基本处于1978年制度初建时的财政供养型传统退休制度状态。

12月起海口企事业单位养老金通过社保卡发放

11月15日,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通告,根据海南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海口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从2016年12月起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事业单位养老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

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李忠说。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比重增加 津补贴额度减少
依据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而是着重体现对于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补贴的发放。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李忠指出,此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在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要按相同的额度相应减少,这部分收入并没有增加。
对于增加的基本工资,李忠表示,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的改革成本。考虑这些因素,实际增资幅度并不大。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他强调,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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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社会化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益处是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不受原单位未来经济效益变化的影响。为此,江苏明确了离退休人员原有待遇不变、原有福利待遇支付渠道不变、离退休人员和原单位关系不变三大原则。到去年底,全省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已接近八成。

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前提和保障。在试点社会化发放初期,江苏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将原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差额结算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委托单位代发,改为单位每月向社保部门按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每月直接向离退休个人拨付养老金。截至2010年底,全省完成此项改革的参保单位比例已达98.42%,今年将实现全覆盖。目前,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11.20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30.68万人。

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

四川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意见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类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实施亟待多项配套措施

自去年10月1日起,酝酿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时至今日,改革已经启动近9个月,养老金并轨在各地逐渐落实。从江苏、山东、浙江、上海、广东、陕西、安徽多地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推进并非一并了之这么简单。一方面,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只是一个“总则”性质的文件,要具体落实还需要更细致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养老金并轨牵涉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的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等诸多方面,而这正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从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地的落实情况来看,养老金并轨落实存在以下一些难题:

1.部分试点地区的养老金并轨政策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问题,仍然有待出台具体的政策文件。今年3月份,财政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原有试点地区的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在浙江、上海等试点地区,试点期间已缴纳的养老金部分如何处理,是把个人缴费部分退给个人,还是转化为职业年金?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的“身份”差异成为政策落实的阻力。不管在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还是在财政全额供养单位,都广泛存在着没有正式编制(事业编制、行政编制),但正式手续在单位并长期供职于单位的人员。按照《通知》的规定,这部分没有编制的人员,游离于现有的政策之外,对于他们没有具体细则对情况进行分类说明,因此也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这就亟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进行予以破解。

3.养老金并轨制度改革需要与工资制度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改革配套进行。安徽、江苏等地一些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干部反映,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渠道狭窄,工资低,任务重,光调整养老金这些“身后事”并不能保障他们应有的合理待遇和尊严,还需要完善养老金改革的配套政策,比如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职级待遇,规范、透明公务员收入水平。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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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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